(一)領導區直機關黨的工作,負責制訂區直機關黨的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區委對區直機關黨的工作的指示和決定,督促檢查區直機關對區委、區政府重要會議、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二)領導區直機關黨組織抓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區直機關黨員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負責區直機關黨員幹部的教育、黨務幹部的培訓工作。
(三)指導區直機關黨組織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定期了解各部門黨員和民眾對部門領導幹部的意見,及時向區委反映各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對區直單位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進行檢查、監督。配合區委組織部對區直機關黨員領導幹部的考核。
(四)指導區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五)指導區直機關黨組織配合行政領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穩定工作。
(六)負責審批區直各部門機關黨委、直屬總支、支部和機關紀委的成產或撤銷及書記、副書記的考察任免工作。
(七)領導區直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承辦直屬黨組織黨員黨紀處分的報批工作。
(八)承擔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