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報刊結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報刊結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業管理的通知》(廳字〔1996〕37號)下發後,各地區、各部門根據《通知》中關於壓縮行業報刊、逐步取消省市行業報刊的精神,進行兩年的集中治理整頓,使中央國家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部、委、辦所辦報刊(簡稱廳局報刊)有了一定程度的減少,但問題至今仍未徹底解決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業管理的通知》(廳字〔1996〕37號)下發後,各地區、各部門根據《通知》中關於壓縮行業報刊、逐步取消省市行業報刊的精神,進行兩年的集中治理整頓,使中央國家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部、委、辦所辦報刊(簡稱廳局報刊)有了一定程度的減少,但問題至今仍未徹底解決。目前,中央國家機關仍有行業報150種,行業刊200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廳局報紙535張,廳局刊物868種,公款訂報刊和行政攤派現象仍很嚴重。廳局辦報刊與市場脫節,結構重複,消費公款,引起攤派而加重民眾負擔,損害政府形象。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進一步做好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報刊的結構調整工作,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原則上不辦機關報。對現有的報紙,要本著精簡、劃轉的原則,將一些內容重複或發行量少的,予以合併或撤銷;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將一些報紙劃歸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等黨報報社或報業集團;各司、局所辦報紙一律撤銷或劃轉。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保留一種指導工作的期刊,各司局不辦刊。其餘期刊可由出版部門接辦。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0號)有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地方轄區內所辦的期刊,一律實行屬地管理,誰主辦誰主管,清理整頓,重新登記。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及地(市)以下的局、部、委、辦不辦報。原有的報紙可劃歸當地黨報主管、主辦。黨報吸納不了的要撤銷。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保留一份指導工作的期刊,其餘的劃歸當地出版社或黨報來辦。黨報、出版社吸納不了的要撤銷。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部門保留一份指導工作的期刊,其餘的劃歸當地出版社或黨報來辦。黨報、出版社吸納不了的要撤銷。
六、各省工會、共青團、婦聯可保留現有報刊,未辦報紙的不再批辦。省以下工、青、婦機構所辦報刊,一律停辦,或由當地黨報接辦。
七、在機構改革中撤銷的單位,其所主管的報刊也隨之撤銷或劃轉。
八、所有停辦或改變主辦單位的報刊,需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批准。原主辦單位要做好停辦報刊的善後工作。
九、各地區、各部門要按規定繼續做好內部報刊的轉化工作,加強內部報刊轉為內部資料後的管理。內部資料不得收費征訂,不得刊登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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