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的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
(二)對一定時期內的政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並督促貫徹落實。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
(四)檢查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嚴肅執法、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
(五)支持和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六)負責有關防範和處理"法輪功"及其他邪教和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其規律,協調有關反邪教的社會宣傳活動。
(七)組織政法各部門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政法綜治工作的典型經驗。
(八)研究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縣委及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
(九)指導公、檢、法、司的業務工作和各鄉鎮的政法綜治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委政法委員會、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內設3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二)執法監督室。
(三)綜合治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