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i) (i) (b)

(簡稱補充規則,1999年12月1日起生效)
1、 範圍
(a) 與規則的關係 本補充規則應與業經ICANN於1999年12月24日確認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則(下稱規則)一併予以理解使用。
(b) 補充規則的文本 行政解決程式應受提交投訴書之日現行有效的補充規則文本的約束。
2、 定義
本補充規則任何術語的定義與規則相應術語的定義相同。
3、 送達
(a)送達方式 根據規則第3(b)條和第5(b)條的規定,除事先與中心另有約定外,任何根據規則可以或應要求向中心或行政專家組提交的檔案可以下述方式提交:
(i) 通過電話或傳真方式傳送,並應附具傳送確認書;
(ii) 通過使用經中心確認地址的電子郵件傳送;
(iii) 如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中心國際網際網路案件檔案管理系統傳送。
(b) 電子郵件地址 為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中心傳送規則第3(b)條和第5(b)條所要求的檔案的目的起見,應使用以下地址:
[email protected]
(c) 檔案副本 當一方當事人向中心提交檔案時,檔案包括原件在內應一式四份。
(d) 案卷歸檔 中心應將其所收到的及當事人依規則要求所提交的所有檔案留份並予以歸檔。
4、 投訴書的提交
(a) 投訴傳送格式檔案封面 根據規則第3(b)(xii)條,投訴人應按照中心網站所發布的附屬檔案A中所設定的投訴傳送格式檔案封面的格式傳送或傳送其投訴書。如可能,投訴人應使用與已成為投訴標的的域名註冊協定相同語言的文本。
(b) 通知註冊管理機構 投訴人在向中心提交投訴書的同時,應將投訴書副本提交至有關註冊管理機構。
(c) 投訴通知須知 根據規則第4(a)條,中心應將投訴人投訴書連同中心網站發布的附屬檔案B所設定的投訴通知須知一併送達被投訴人。
5、 形式符合審查
(a) 形式缺陷通知 中心應在其收到投訴書後5日內對投訴書是否符合爭議解決辦法、規則及補充規則的有關形式要求予以審查,並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書所存在的任何缺陷。
(b) 撤回投訴 如果投訴人未能在規則第4規定的期限內(即5日)就中心所指明的任何形式缺陷予以彌補,中心將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有關的註冊管理機構,投訴視為已被撤回。
(c) 費用返還 除非投訴人確認其將就已視為撤回的投訴重新提起投訴,中心應在扣除附屬檔案D所規定的少許受理費後,將根據規則第19條所收取的費用返還投訴人。
6、 案件經辦人的指定
(a) 通知 中心應將其經指定作為案件經辦人的工作人員的姓名及詳細的聯絡信息告知當事人。該經辦人將對與所涉爭議及行政專家組聯絡有關的所有行政事件負責。
(b) 責任 案件經辦人可向行政專家組或專家提供行政協助,但無權處理與所涉爭議有關實體問題。
7、 專家指定程式
(a) 當事人一方候選人 如果一方當事人應要求提供三位候選人姓名以供中心考慮指定為專家組(即根據規則第3(b)(iv)條、第5(b)(v)條和第6(d)條),該方當事人應以其自己選擇的順序提供三位候選人的姓名和詳細的聯絡信息。在指定專家時,如可能,中心應尊重一方當事人所選擇的上述順序。
(b) 首席專家
(i) 根據規則第6(e)條所指定的第三位專家是首席專家。
(ii) 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根據規則第6(e)條向中心告知其候選人選擇順序以便確定首席專家,中心將指定首席專家。
(iii) 儘管規則第6(e)條規定了專家組指定程式,當事人仍可共同協商確定首席專家。當事人雙方應在其接到中心根據規則第6(e)條提供的專家候選人名單後5日內書面將其協商確定的首席專家通知中心。
(c)被投訴人缺席
如果被投訴人未能提交答辯或未能依照中心確定的最後期限支付規則第5(c)所規定的費用,中心將以下述方式指定行政專家組:
(i) 如果投訴人選擇一人行政專家組,中心應從其發布的專家成員名冊中指定專家;
(ii) 如果投訴人選擇三人行政專家組,如可能,中心應從投訴人提供的候選人中指定一名專家,從其發布的專家成員名冊中指定第耳風位專家和首席專家。
8、 獨立公正聲明
根據規則第7條,在被指定為專家之前,候選人套用中心網站所發布的附屬檔案C所設定的格式檔案向中心提交獨立公正聲明。
9、 費用
行政程式所收取的費用在中心網站發布的附屬檔案D中予以規定。
10、 文字限制
(a) 規則第3(b)(ix)條檔案字數為5000字。
(b) 規則第5(b)(i)條所指檔案字數為5000字。
(c) 規則第15(e)條檔案無字數限制。
11、 修改
基準於爭議解決辦法和規則,中心可自行修改本補充規則。
12、 責任排除
除故意行為外,行政專家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及中心不對因與行政程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對一方當事人、有關註冊管理機構或ICANN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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