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

(2)不可抗力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獨自承擔,即“由被擊中者承擔”。 因此,不可抗力成為違約人免除違約責任法定條件的依據一般認為就是違約人對於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現及其損害沒有過錯。 ”允許債務人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被免除責任,“有利於保護無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公平原則的實現。

簡介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預見是指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人對某種事情的發生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種事情的發生並克服某種造成的損害後果。根據不可抗力免責規則,當不可抗力導致契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違約人因違約事由的不可抗力性質及不可抗力事由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得以免除一切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人與被違約人因不可抗力所致損失不論大小差異如何均由當事人各自承擔。由此引出不可抗力風險的概念:當事人簽訂契約所要承擔的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契約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導致的損失的危險。

規則

根據各國把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做法和羅馬法的根本訓條:“對偶然事件誰也不能負責”,“偶然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及我國現行立法的有關規定看出現行不可抗力風險分配規則如下:

(1)違約人依過錯責任原則免除一切違約責任,包括非賠償性的支付違約金責任和補償性質的賠償損失責任。

(2)不可抗力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獨自承擔,即“由被擊中者承擔”。

根據

現行不可抗力風險分配規則的根據主要有三方面。
①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損害沒有過錯。一般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根據之一。“無過錯則無責任”的法律諺語正是反映了過錯責任原則所體現的最基本的公平精神。因此,不可抗力成為違約人免除違約責任法定條件的依據一般認為就是違約人對於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現及其損害沒有過錯。另外,在只有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害或者雙方都有損失但差別懸殊的情況下,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不幸單獨遭受損失的一方或損失特別重大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對方與其共同承擔他的不幸損失。
②“誰也不能對偶然事件負責”,“由被擊中者承擔”。這是羅馬法最早確立不可抗力免責規則所依據的兩個根本訓條。這兩個根本訓條所體現的也是責任原則:當事人都沒有過錯,不可能依過錯要求一方或雙方對此承擔責任,但不可抗力損害後果又是客觀存在的,總得要有承受者,那么,在這種左右為難的情況下如何確定這不良後果的承受者呢?羅馬人無奈中只好讓“天意”來選擇“不幸者”:“誰也不能對偶然事件負責”,“偶然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

不可抗力風險不可抗力風險

③債務人(違約人)可能損失更大。有學者敏銳地看到,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背後,最大的受害者並不理所當然地就是債權人(被違約人),“債務人的損失可能更大’。因此沒有理由要求一個既沒有過錯且已遭受重大損失的最大不幸者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造成契約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儘管債權人也可能會遭受一定的損害,但債務人的損害更大。因為債務人不僅可能會因標的物造成損毀滅失而使其得不到相應的履行,同時因契約不能履行,而又不能使其免責,他還應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而債權人僅喪失了履行利益。”允許債務人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被免除責任,“有利於保護無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公平原則的實現。”崔建遠教授在其專著《契約法》中也作了相似的論述並得出結論:“於此場合,合理的解決方法,應是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分擔風險。”

缺陷

1.不可抗力免責規則局限於過錯責任原則,拒絕容納公平責任原則。這個局限性使它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不可抗力風險,只能要求債務人、債權人分擔風險(獨自承擔極端風險),如此令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由於風險的極端分配而嚴重傾斜,這就導致了它不能實現實質的公平,只能停留在形式公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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