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上高縣司法局重建於1981年2月,其主要職責是:
組織架構
現內設:人秘股、基層工作管理股、宣傳教育股、公證工作管理股、律師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鑑定管理股、藍天法律服務所等8個股室,下轄16個鄉鎮(街道)司法所。
關於下轄司法所
司法所簡述
司法所作為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縣司法局和鄉鎮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主要職責
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
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
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
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
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以及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