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
在電力改革過渡時期,上網電價主要實行兩部制電價。其中,容量電價由政府制定,電量電價由市場競爭形成。容量電價主要是保證設備折舊等“固定成本”的回收;電量電價主要是電廠發電所需煤等“變數成本”的回收和所需要賺取的“利潤”。容量電價保證成本回收,不虧本。電量電價保證利潤。兩部制電價
它將電價分成基本電價與電度電價兩部,基本電價是按照工業企業的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即一月中每15分鐘或30分鐘平均負荷的最大值)作為計算電價的依據,由供電部門與用電部門簽訂契約,確定限額,每月固定收取,不以實際耗電數量為轉移;電度電價,是按用電部門實際耗電度數計算的電價。兩部制電價的計算公式是:p=(aM+dH)/H或p=aM/H+d式中p為電價;a為每1千瓦最大負荷交的基本電費;M為用戶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d為按電錶計算的每度電的電費;H為耗電量(用千瓦小時計算)。
兩部制電價既考慮了用電量因素,又考慮了負荷率因素。其主要優點是:可以利用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兩部分分別計算電價的辦法,刺激用電部門提高用電設備或最大負荷的利用率,運用價格槓桿來促進工業企業用電的合理化。同時,由於用電部門的用電設備或最大負荷率的提高,使供電部門的設備利用率也有可能隨之提高,從而大大降低供電成本。有了基本電價,能夠保證供電部門得到比較固定的收入,以補償成本支出與取得正常的利潤。
相關政策
財政部於7月24日發布財建[2013]390號檔案《關於分散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現將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按電量補貼等政策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一、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按電量補貼實施辦法
(一)項目確認。國家對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按電量給予補貼,補貼資金通過電網企業轉付給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申請補貼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按照程式完成備案。具體備案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項目建成投產,符合併網相關條件,並完成併網驗收等電網接入工作。
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可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電網公司)經營範圍內的項目,由其下屬省(區、市)電力公司匯總,並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經營範圍內的項目,由其審核匯總,報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財政、價格、能源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報送項目組織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補助目錄予以公告。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經營範圍內電網企業名單詳見附屬檔案。
享受金太陽示範工程補助資金、太陽能光電建築套用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不屬於分散式光伏發電補貼範圍。光伏電站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不屬於分散式光伏發電補貼範圍。
(二)補貼標準。補貼標準綜合考慮分散式光伏上網電價、發電成本和銷售電價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具體補貼標準待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分散式光伏上網電價後再另行發文明確。
(三)補貼電量。電網企業按用戶抄表周期對列入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目錄內的項目發電量、上網電量和自發自用電量等進行抄表計量,作為計算補貼的依據。
(四)資金撥付。中央財政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及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預計發電量,按季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所在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根據項目發電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標準,按電費結算周期及時支付補貼資金。具體支付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制定。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具體支付辦法報財政部備案,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具體支付辦法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對經營範圍內的項目上年度補貼資金進行清算,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對經營範圍內的項目上年度補貼資金進行清算,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核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審核清算。
二、改進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等補貼資金管理
除分散式光伏發電補貼資金外,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資金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管理。為加快資金撥付,對有關程式進行簡化。
(一)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範圍內的併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不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付,中央財政直接撥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各省(區、市)電力公司編制上年度併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清算申請表,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匯總。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仍按《辦法》規定程式申請補貼資金。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電網企業要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及時全額辦理結算。
(三)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補貼資金,於年度終了後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隨清算報告一併提出資金申請。
(四)中央財政已撥付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應於8月底全額撥付給電網企業。2012年補貼資金按照《辦法》進行清算。2013年以後的補貼資金按照本通知撥付和清算。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