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於2002年6月3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1月21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修正案通過,滬交法(2007)520號發布。新版《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作為新修訂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配套規範性檔案,於2014年1月1日施行。內容
一、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守則。
二、凡進站、乘車的,應當遵守本守則。
三、乘客應當遵守以下有關票務管理的規定:
(一)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
(二)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票款;持票進入收費區後,須在合理時間內出收費區,超出合理時間的,應當按照網路單程最低票價補交票款;
(三)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
四、殘疾軍人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離休幹部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或者《中國人民解放軍離休幹部榮譽證》、盲人憑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車船有軌交通免費證》、革命烈士家屬憑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屬優待證》、傷殘警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可免費乘坐軌道交通。本市七十周歲以上老人除工作日尖峰時段外(尖峰時段為7:00至9:00,17:00至19:00)持本人敬老服務卡可免費乘坐軌道交通。
五、乘客須在安全線內候車,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上、下列車應當注意站台間隙;列車車門蜂鳴器響,車門及禁止門、安全門警示燈亮,乘客不得強行上、下車;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車門;車到終點,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六、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者優先上、下車,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七、乘客可以免費帶領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八、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23千克,體積不得超過0.2立方米,長度不得超過1.7米,並不得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九、凡進站、乘車的,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欄桿、閘機;
(四)強行上下車;
(五)吸菸,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紙屑等雜物;
(六)擅自塗寫、刻畫或者張貼;
(七)擅自設攤、停放車輛、堆放雜物、賣藝、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八)乞討、躺臥、收撿廢舊物品;
(九)攜帶活禽以及貓、狗(導盲犬除外)等寵物;
(十)攜帶腳踏車(含摺疊式腳踏車);
(十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十二)攜帶有嚴重異味、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十、赤腳、赤膊、油污衣褲者、醉酒肇事者、烈性傳染病患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進站、乘車。
十一、乘客應當自覺保持車站、車廂的文明衛生,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飲食、大聲喧譁,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座席。
十二、乘客應當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自動扶梯、自動售檢票機、公共運輸卡充值驗票機及有關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乘客應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三、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企業有關票務、安全等方面的服務須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遵從服務、應急設施的使用提示,服從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發生糾紛時,可向軌道交通企業反映,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軌道交通的正常運行。
十四、乘客違反《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按照《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十五、本守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