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八項規定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級機關,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
第三條各市級機關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各市級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各市級機關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第二章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市級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依據黨章、法律法規、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包括市黨代會,市“兩會”,市級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代表大會等。
二類會議。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各區縣或市級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市人大、市政協召開的,與人大、政協職能相關,組織代表、委員履職的會議;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召開的,要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區縣組織或直屬組織負責同志參加或組織成員履職的會議。
三類會議。由各市級機關召開的,要求相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參加的全市性會議。
四類會議。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市級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按照黨章、法律法規、章程等規定執行。
二類會議。應當按程式分別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批准。
三類會議。各市級機關應當建立會議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事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執行。需要邀請市領導出席的會議,按程式報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審批。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後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畫。
第八條各市級機關應當嚴格控制會議會期。
一類、二類會議會期按照黨章、法律法規、章程等規定或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三類、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疏散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各市級機關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黨章、法律法規、章程等規定,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批准檔案,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全市性會議一般不得超過300人,其他業務性會議一般不得超過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0%以內。
第十條各市級機關召開會議應當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並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應當優先選擇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不能夠選擇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的,應當選擇價格低於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的招待所、培訓中心、會議中心、賓館等。各市級機關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章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二條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統一組織的會議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條會議費開支實行分類管理,各市級機關在標準以內據實報銷。
一類會議綜合定額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660元,其中住宿費400元、一伙食費150元、其他費用110元,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二類、三類、四類會議各項費用不超過如下定額標準: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 住宿費 | 一伙食費 | 其他費用 |
二類會議 | 300 | 150 | 100 |
三、四類會議 | 240 | 130 | 80 |
二類、三類、四類會議各項費用涉及上表中兩項及兩項以上開支內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關經費標準合計金額內統籌使用。
第十四條一類、二類會議經費可以在部門預算項目經費中列支,三類、四類會議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綜合定額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區縣轉嫁或攤派。
第十五條各市級機關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各市級機關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四章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各市級機關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部門所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畫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對各市級機關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章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市級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審核批覆市級預算主管部門的會議費預算;
(三)對各市級機關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市財政局制定或修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配合市財政局對各市級機關會議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市級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二)負責年度會議計畫編制和三類、四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負責編制會議預算並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區縣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嚴禁各市級機關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市級機關應嚴格執行會議住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工作會議會場一律不專門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畫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市級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市級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