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鋼鐵貿易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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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簡介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鋼鐵貿易商會(簡稱“SCC”)是上海市商會指導下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由上海民營鋼貿企業發起,於2004年9月27日正式成立,至今已擁有會員近500家,會員企業總註冊資本金逾80億元,會員年總貿易額約3000億元。
根據商會“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的辦會要求,上海鋼貿商會以建成“鋼貿企業的家園”作為自身的發展目標定位,以“聯志、聯誼、聯商”和“維市、維權、維信”為工作方針,以企業視角、人文精神、報效國家、回饋社會、和諧共贏為出發點,旨在更進一步提高社會知名度,擴大行業交流面,為會員企業尋求貿易資源,創造貿易機會。
成立至今,商會已形成了一支具有代表性的會員隊伍,這支隊伍在規範、自律、團結、向上的道路上一步一步地向前邁進。同時,商會也積極為會員企業謀福利、創商機,通過各項活動的有效展開,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商會相繼成立,(目前共設10個專業商會:熱軋商會、冷軋鍍鋅商會、中厚板商會、彩塗商會、建材商會、國際商會、工業線材商會、物流和加工商會、型鋼商會、倉儲商會等),體現商會會員細分化專業經營的特點;4個工作委員會:戰略與管理工作委員會、文體與傳媒工作委員會、市場與品牌工作委員會、金融與法律工作委員會,凸現商會對會員精心的專業服務的特色;另外針對行業發展要求還設立了:上海鋼貿青年會、經理人聯誼會等,服務不同的業內群體
商會工作不斷獲得廣大會員的認可和支持,並吸收了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到我們這個大家庭中來,通過這幾年的發展,我會在全國行業內享有相當聲譽。我們將牢記鐵哥們的精神,不懈努力,團結合作,將商會隊伍不斷壯大,為鋼鐵產業和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鋼鐵貿易、發展業務、推動行業經濟建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商會名稱,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鋼鐵貿易商會。簡稱:上海市工商聯鋼鐵貿易商會。
第三條 上海市工商聯鋼鐵貿易商會(以下稱本會),是由上海鋼材貿易行業的企業家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遵照《中華全國工商聯章程》和鋼材貿易行業的有關法規開展活動。
第四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鋼鐵貿易同行,聯強扶弱,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規範行業標準;反映行業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發揮商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鋼鐵貿易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2、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3、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4、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參加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廣交朋友,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5、爭取與國外及港澳台的民間商會、企業等廣泛聯繫,適時組織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在引進資金等項目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商貿合作與交流;
6、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為會員協調關係,調解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7、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商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8、承辦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聯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企業會員:凡在本市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經營鋼鐵貿易為主,有一定經濟實力,商德商風好,誠信經商,文明經營的企業。
2、團體會員:鋼鐵貿易行業的社會團體和行業小組;
3、個人會員:在鋼鐵貿易行業中具有權威性的企業經營者和投資者,鋼鐵貿易行業中的各類專業人員,與本會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關人士。
第七條 本會實行入會資格審查制。加入本會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鋼鐵貿易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是鋼鐵貿易企業及其相關輔助產品的企業或經銷商。
符合條件並經審批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3、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 有權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商貿信息等各項服務;
4、 有權提請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5、 有權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6、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和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收回會員牌證(不退牌證成本費),並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兩年不繳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十三條 對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教育無效的,或受到國家法律制裁的會員,本會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牌證(不退牌證成本費),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和改組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通過有關本會的決議、決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4、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定表彰對本會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負責處理涉及本會的糾紛事項和會員過錯行為;
6、其它需要理事會決定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1名或實行會長輪值制,由多名會長共同擔當會長職務,每人主持商會工作一年。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專業分會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須報上海市工商聯審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專業分會會長由本會會長或副會長兼任;專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後聘任,並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講正義、講公德,素質好;
2、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公眾形象和口碑好;
3、 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任職。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也可在屆中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會長負責商會全面工作,是第一責任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鋼材品種等劃分設立專業分會。各專業分會分別設有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專業分會在本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工作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做好協調工作;
3、 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4、 處理本會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或顧問等榮譽職務,並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服務收入;
3、 資助和捐款;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使用:
1、為實現本會主要任務而召開的各種會議和舉辦各項活動的開支;
2、會長辦公會決定召開的商貿洽談、信息交流及宣傳等費用;
3、本會常設機構日常開支和外聘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
4、其它正當支出。
第三十條 本會在每一年度終了時,將按規定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並報上海市工商聯批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2、本會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撤銷。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組對本會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償債務或返還給各會員。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有牴觸或按法律法規要求未規定的其他事項,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海市工商聯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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