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辦法

《上海市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辦法》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於2017年10月20日聯合印發的地方行政管理辦法。 本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23日起實施。

辦法發布

滬發改規範〔2017〕10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場監管局及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規範中國小教材價格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和出版、印刷、發行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制訂了《上海市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10月2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規範中國小教材價格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和出版、印刷、發行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出版管理條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教材,是指列入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上海市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內的教科書和教輔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教材價格,是指教材印張價格(包括正文、封面和插頁)和零售價格,以及與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包括磁帶、光碟)和電子教材(網路數字教材)零售價格。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內從事本市中國小教材出版、印刷和發行的單位,以及編寫教材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中國小教材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公布本市中國小教材印張價格,以及音像教材和電子教材的零售價格。

教材印張價格為最高價格,各出版單位應在不超過此價格前提下,根據印張數量、發行費用,以及出版、印刷和發行環節的增值稅確定教材零售價格。

音像教材和電子教材的零售價格為最高價格,如有配套音像教材和電子教材的,各出版單位應在不超過此價格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零售價格。

第六條制定或調整中國小教材價格應以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的實際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章 制定和調整中國小教材價格

第七條教材生產經營企業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經營者或有關方面可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價格建議,並提供制定或調整價格所需的資料。

第八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中國小教材印張價格,應當開展價格和成本調查、聽取社會各方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價格決定。

第九條教材零售價格由教材的正文印張價格和印張數量、封面印張價格、插頁印張價格和插頁數量,以及出版、印刷和發行環節的增值稅、發行費率構成。計算公式為:

教材零售價格=[(正文印張價格×印張數量+封面印張價格+插頁印張價格×插頁數量)]×(1+增值稅)/(1-發行費率)

第十條印張價格由出版和印刷環節的行業平均成本與利潤構成。印張價格為不含稅價格。

(一)成本構成

出版環節。出版環節成本費用由出版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生產經營成本包括稿酬費、編錄費用、校對排版費用、紙張材料費用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印刷環節。印刷環節成本費用由印刷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生產經營成本包括實施綠色印刷的印刷裝訂費用(製版、上版、印刷、裝訂)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採用租型方式出版的教材,以教材租型費(著作權使用費)計入教材成本費用。租型屬於著作權使用許可和專有出著作權再授權許可的行為。租型費由著作權使用費和版型製作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二)利潤率

教材印張價格實行保本微利原則,利潤率為印張成本費用(不含增值稅)的5%。

第十一條發行環節的成本由發行單位的經營成本費用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發行費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音像教材和電子教材的成本由稿費、審讀費、原材料、版印費、包裝費、運維費、製造費用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第十三條外省直供本市的中國小教材與本市出版的教材實行同質同價。

循環教材印張價格可在普通教材價格基礎上上浮20%執行。

第三章 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各出版單位本著經濟適用原則,按照國家教材用紙技術指標的有關規定,合理選擇中國小教材用紙。承擔本市中國小教材的出版、印刷單位按規定全部實施綠色印刷。發行單位應按照國家《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做好中國小教材零售和售後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各出版單位和相關單位應做好價格公示工作,在每學期開學前,在本單位網站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所出版的所有教材價格情況,包括教材構成、開本、印張數量、零售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出版單位應在教材著作權頁中分別標明教科書和教輔材料的零售價格、印張數量等內容。

第十六條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加強教材價格監測,及時掌握成本和價格市場變動情況。各出版單位配合做好價格監測工作,在每學期開學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本單位教材價格情況。報送材料包括正文、封面和插頁的紙張規格、開本和價格,以及與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和電子教材價格等。

第十七條中國小教材的成本費用要嚴格依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算。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出版、發行單位收取未經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費用。

價格主管部門在開展價格、成本費用調查時,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賬簿、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區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對出版、印刷、發行等各環節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出版、發行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檔案以及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對相關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中小教材的質量監管工作,組織落實本市中國小教材綠色印刷工作,加強本市中國小教材質量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依規查處違規行為,確保學生安全高質用書。

第二十一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材征訂環節的指導監督,落實本市教材征訂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2日止。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價商〔2001〕033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修訂原因

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明確教材價格管理許可權由國家管理下放至省級管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教材價格並加強教材價格監管。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本市管理實際,近日,市發展改革委、市新聞出版局和市教委修訂了《上海市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堅持穩中求進,承接國家下放許可權;二是堅持體現實效,對接本市管理實際;三是堅持統籌發展,銜接行業發展方向。

《上海市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辦法》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了修訂:一是改進定價形式。明確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教材印張指導價格;各出版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零售價格。二是完善定價原則。教材價格實行保本微利原則,以實際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各方因素。三是最佳化作價公式。經多方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教材零售價格計算公式。四是健全定價程式。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進一步規範定價程式,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價格管理

本市中國小教材價格,即列入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上海市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內的教科書和教輔材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本市中國小教材印張價格,各出版單位在不超過此價格前提下,根據實際印張規格和數量確定具體零售價格。

零售價格

中國小教材零售價格由教材的正文印張價格和印張數量、封面印張價格、插頁印張價格和插頁數量,以及出版、印刷和發行環節的增值稅、發行費率構成。

計算公式為:教材零售價格=[(正文印張價格×印張數量+封面印張價格插頁印張價格×插頁數量)]×(1增值稅)/(1-發行費率)

外省價格

外省直供本市的中國小教材與本市出版的中國小教材實行同質同價。

價格公示

在每學期開學前,各出版單位和相關單位應在本單位網站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所出版的所有教材價格情況,包括教材構成、開本、印張數量、零售價格等情況。同時,應在教材著作權頁中分別標明教科書和教輔材料的零售價格、印張數量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監測監管

市價格主管部門等加強教材價格監測,及時掌握成本和價格市場變動情況,對出版、印刷、發行等各環節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等加強本市中國小教材質量的事中事後監管,組織落實本市中國小教材綠色印刷工作,確保學生安全高質用書。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加強對教材征訂環節的指導監督,落實本市教材征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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