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學學生會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章程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第五條 (四)選舉上海中學學生會委員;

簡介

上海中學學生會是學生自主管理、自主活動的機構,是上海中學學生中的最高決策機構的常設機關,在校園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始終堅持“以同學為本,以務實為基,以創新為旨,以公正為準,以親和為紐帶”的學生會精神,努力為同學服務。
上海中學學生會由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產生,以《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為活動準則。

章程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章程
(由第20屆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並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是受中共上海中學委員會領導和上海中學學生處指導的學生代表機構。
第二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學生。學生依照本章程及相關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自主管理學生事務。
第三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遵循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成為熱愛祖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作為學校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學校整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采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努力為同學服務。
第四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是上海中學學生中的最高決策機構。它的常設機關是上海中學學生會。
第六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和上海中學學生會在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年級組發布的校紀校規的前提下,享有審議並通過相關條例、規程、細則及議案的權力。
第七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一屆,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上海中學學生會召集。如果上海中學學生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班級提議,經上海中學學生處批准,可以臨時召集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
第八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任期最長為兩年。任內的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增補選舉當屆學生會委員。
第九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修改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二)監督本章程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其他評比條例、評比細則;
(四)選舉上海中學學生會委員;
(五)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選舉產生並對它負責的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學生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班級提議,並由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其他條例及議案的通過或修改由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出席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個班級通過民主方式產生的代表及上海中學學生會認為有必要邀請的代表組成。高一與高二年級每班代表員額為五人;高三年級每班代表員額為三人至五人。此外,當屆學生會委員與學生會委員候選人為當然代表,出席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以上均為正式代表。
第十三條 出席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均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四條 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具有較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學習成績良好,為人正直,熱心學校事務並能夠代表其所在班級的學生。

第三章 上海中學學生會

第十五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必須始終代表上海中學學生中存在著的積極向上的精神,上海中學校園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以及上海中學最廣大學生的根本利益。
第十六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在展開活動時必須始終貫徹“以同學為本,以務實為基,以創新為旨,以公正為準,以親和為紐帶”的學生會精神。
第十七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一)上海中學學生會根據校園文化建設的需要設職能部門。職能部門日常分別開展活動。在大型活動時,不分部門統一展開活動;
(二)上海中學學生會採用主席負責制,各部門採用部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席;
(二)副主席、各部部長、各部委員、年級分會委員若干人;
(三)學生會委員的淘汰和候補機制由相關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現有各職能部門工作職責:
(一)學習部負責學生自主管理中紀檢工作的組織;開展課餘學習活動,包括科技節、辯論賽等;
(二)文藝部介紹並舉辦健康向上的文藝活動,,管理並指導學生社團的各項活動;
(三)外聯部是學生會對外的視窗,與外校聯繫的平台,並負責指導和審批CPS活動(包括但不僅限於課程介紹會等),獎勵、表彰優秀CPS活動(包括但不僅限於CPS頒獎大會)。此外,外聯部與外校進行互動點歌、收寄祝福卡片等聯誼活動;
(四)體育部主辦同學們所喜愛的各類體育活動,包括但不僅限於SBg、源生杯、全明星足球(籃球)比賽。此外,體育部還負責主辦上海中學學生運動會,展現上中資優生的青春活力;
(五)宣傳部負責評比各班級板報、統計各班常規評比分數以及指導時政專欄的布置。此外,宣傳部還主辦上海中學“最受歡迎學生”活動,營造校園民主氛圍,創建學校和諧氣氛。
第二十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委員任期直到本章程所規定的改選日期並選舉出下一屆學生會委員為止。
第二十一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作為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行使除了必須由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外的所有職權,包括但不僅限於:
(一)解釋本章程;
(二)監督本章程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其他評比條例、評比細則。
第二十二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作為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任務同前文中規定的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基本任務,並且還承擔維護校園秩序、執行相關決議、組織相關會議、開展各類活動、組成學生代表專項監督組等義務。
第二十三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作為學生具體利益的代表,每學期應當至少召集召開一次上海中學學生會擴大會議,邀請部分學生代表、學校相關部門的負責老師(如涉及,由上海中學學生處出面邀請)與會,聽取學生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委員必須滿足前款所規定的代表所應滿足的要求,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模範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
(二)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貫徹執行學生會的相關決議,帶頭積極參加各類活動;
(四)維護同學的團結統一,排除學生之間存在的問題和矛盾;
(五)堅持個人利益服從於學校和學生的集體利益,吃苦在前,享樂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六)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七)將學生會精神落實到學習、生活、工作中去;
(八)以及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委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反映學生的意見、要求以及存在的問題,努力為全體學生服務。
第二十六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委員永遠是全體學生中的一員。除了本章程及相關規定中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學生會委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二十七條 上海中學學生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關會議,閱讀有關檔案;
(二)在學生會會議上自由發言,不受限制;
(三)對學生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學生會的任何組織和個人;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以及其他由相關規定可以行使的權利。

第四章 上海中學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八條 上海中學學生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學生會的工作;
(二)申請出席旁聽學生會會議;
(三)在相關會議上,受邀參加對於相關規程的討論;
(四)對學生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倡議、諮詢;
(五)有根據地批評學生會的任何委員,有程式地要求撤換不稱職的委員;
(六)行使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七)向學生會提出請求、申訴,並要求有關部門給以負責的答覆;
(八)對學生會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學生處直至校黨委提出;
(九)向學生會提出的任何意見、建議、請求、申訴、批評均受保護和保密。
第二十九條 上海中學學生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循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學習,德、智、體全面發展。
(二)貫徹執行上海中學學生代表大會或學生會所作出的決議、規程或制度;
(三)監督本章程的實施;
(四)謹慎地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堅持學校、學生的整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
(六)向學生會反映或通過學生會向學生處反映學生會委員及學生在學習、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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