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及職責
(一)機構職責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訂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糾正道路違法,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3、負責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4、負責公路巡邏,對發生在轄區路段的刑事、治安案件、突發性事件進行先期處置。
5、負責機動車輛的管理,對全縣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和牌證核發,負責全縣機動車輛的初檢、落戶辦證和對機動車改裝、報廢的審批手續,管理機動車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駕駛人的管理,辦理駕駛人考核、發證、轉籍、異動手續,管理駕駛人檔案。
7、負責交通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指導有關部門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8、負責實施道路交通警衛,實施公路綜合執法,依法對全縣道路交通管制,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9、參與城鎮交通標誌、標線、交通信號裝置等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管理。
10 、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縣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