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覆奏

司法名。是皇帝勾決朝審、秋審情實人犯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經程式。

此制確立於北魏和隋,清代因之。順治初,定朝審情實人犯,由刑科三覆奏聞。雍正二年(1724) 定秋審人犯亦照朝審例三覆具奏。所謂三覆奏,即秋審、朝審定擬情實者,冬至前在刑部尚書、侍郎及大學士、軍機大臣參與下,皇帝根據招冊,反覆斟酌,勾決下達執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給事中三次覆奏,請皇帝再予考慮。這三次覆奏,勾決時一次,勾到前一次,勾到後將原本再進呈複閱一次。經三覆奏後,皇帝仍然予勾的,就下旨執行,以此表示對死刑的慎重。但到乾隆十四年(1749) 決定朝審仍然三覆奏,秋審則減去二覆奏,而改為一覆奏。嘉慶二十年(1815)朝審亦改為一覆奏, 即在勾到前五日,由刑科覆奏一次, 即將原本進呈複閱。如有變更,就歸入下次秋審、朝審。如無變更,一俟批發,就將犯人處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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