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檢察院

三明市人民檢察院

三明市人民檢察院,是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機關,領導全市基層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位於三明市梅列區。

本院介紹

三明市檢察院下轄12個基層檢察院、4個派駐檢察室(派駐市看守所檢察室、派駐永安監獄檢察室、派駐清流監獄檢察室和派駐海西生態工貿區檢察室)。全市檢察機關現有政法編制641個,在編幹警706人,員額制檢察官269人。市檢察院現有政法編制117個,在編幹警130人,員額制檢察官49人,設有21個內設機構。

機構設定

1.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報告和領導講話起草;處理機要文電;負責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督查工作;編髮和上報各類檢察信息;檔案列印等工作;負責檔案管理、保密、密碼傳真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聯絡工作;負責規範性業務檔案制定、報刊雜誌訂閱等;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2.審查逮捕與偵查監督部: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指導;審查逮捕同級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下級院報請逮捕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複議、覆核偵查機關不服不批准逮捕決定案件,辦理下級院報請重新審查案件;審查決定下級院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或層報上級院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批准偵查部門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備案監督;監督偵查機關的辦案期限是否合法;監督偵查機關(部門)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開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監督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辦理下級檢察院請示的偵查監督類案件或事項;審查辦理並層報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審查下級檢察院報備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治市和平安三明建設;研究偵查監督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完善有關規定。

3.公訴與審判監督部: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監督工作指導;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案件,對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對偵查機關(部門)偵查活動實行監督;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請示;研究加強公訴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完善有關規定。

4.職務犯罪檢察部:辦理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指導下一級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探索建立與監察機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等。

5.刑事執行與刑事申訴檢察部:負責對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醫療的執行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被逮捕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公安機關、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監獄等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活動、刑罰變更執行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查辦和預防刑事執行活動中職務犯罪;辦理罪犯又犯罪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接受在押人員控告、舉報和申訴;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對下級檢察院履行以上職能進行指導,承辦下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請示;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導;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依法辦理檢察機關管轄刑事申訴、國家賠償案件和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開展反向審視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通過公開審查、釋法說理等方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綜合反映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及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情況;研究加強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完善有關規定。

6.民事與行政檢察部: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指導;對本院受理的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監督案件,依法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提請抗訴、不支持監督申請或終結審查等決定;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監督案件,依法作出抗訴、不支持監督申請或終結審查等決定;對同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開庭審理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依法出庭履行職責;對同級或下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同級或下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實行法律監督;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件,提起公益訴訟;查辦虛假訴訟案件;移送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犯罪線索;履行跟進監督職責;辦理請示案件和複查案件;對損害弱勢群體利益及公共利益案件,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行政職責或支持適格主體進行民事起訴;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行為,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無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不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檢察建議;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工作中疑難問題請示;組織研究民事行政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完善有關規定。

7.生態環境資源檢察部:負責承辦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工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以及法院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應當由市級檢察院辦理的二審生態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和抗訴案件;承辦複議、覆核、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結合司法辦案,開展生態修復和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區生態環境資源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等。

8.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綜合業務指導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以及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活動個案指導;調查研究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規範和機制意見;研究提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參與青少年維權活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效模式和意見;承擔與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及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職能部門聯絡工作;辦理其他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相關事項。

9.檢察業務管理監督部: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和舉報工作指導;處理來信來訪,統一受理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舉報線索;審查辦理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控告申訴案件以及對本院辦理案件中違法行為控告申訴案件;審查受理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開展舉報獎勵工作;進行法律宣傳和諮詢活動;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納入案件集中管理的案件統一受理、流轉、流程監控;負責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負責統計信息管理和業務態勢分析;負責相關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套用進行管理;負責相關案件電子卷宗的製作;負責本院檢察委員會議題審查、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製作;檢委會決定執行情況跟蹤督辦反饋;檢委會會務保障等日常工作;負責檢察官協會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法律套用研究,檢察理論和實務研究;開展法治宣傳;承辦《三明檢察》。

10.三明市檢察院派駐海西三明生態工貿區檢察室:負責開展法律諮詢,接待來信來訪,對工貿區重點項目開展職務犯罪專項預防工作;依託市檢察院相關業務機構,開展民事、控申、未檢、生態、預防等法律監督工作;接受民眾舉報、控告、申訴;發現、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在工貿區內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和法治宣傳教育。

11.檢務保障部: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財、物上劃省級統一管理後計畫財務裝備工作指導;負責市檢察院機關行政和業務經費預決算、財務管理;管理國有資產和涉案款項;籌建、實施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負責辦公、辦案設備計畫、採購;管理槍枝彈藥、執法執勤用車;做好內部審計監督和內控工作;做好機關日常行政服務保障、食堂管理、公務接待、車輛調度、機關安防等相關工作。接受委託或指派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各類案件涉及專門性問題進行現場勘驗、技術協助、檢驗鑑定、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管理全市檢察機關司法鑑定工作,組織重大疑難案件會檢;負責本級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錄製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網路建設指導;編制檢察機關技術工作計畫,執行檢察機關技術建設標準化方案;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承辦科研立項及經費審批工作;負責技術儀器設備選型、計畫供應工作;負責市檢察院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負責全市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管理與指導;編制信息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通信、計算機網路、視頻會議、各類自建套用系統運維保障工作;配合業務部門完成司法辦案、檢察辦公、隊伍管理、檢務保障、檢察決策支持、檢務公開和服務等六大平台基礎數據收集和配置;配合保密部門完成全市檢察機關分級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等級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檢察信息化專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

12.司法警察支隊:負責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犯罪現場;執行傳喚、拘傳;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犯罪嫌疑人;參與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安全;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民眾來訪場所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檢察工作範圍內突發事件;負責重大檢務活動警衛工作;負責辦案工作區管理;負責對司法警察的管理、訓練、考核、警用裝備管理及警銜呈報工作。

13.幹部處:負責協同抓好人員省級統管後全市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職稱、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全市檢察系統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書記員職務序列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檢察系統開展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幹部管理工作,依據黨的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製定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檢察院機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考試錄用和幹部考察、任免、調配、績效考核、年度考核、工資福利及幹部人事檔案歸檔等管理工作、老幹部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工作證發放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檢察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工作實施計畫;組織和開展學歷教育和各類崗位職務培訓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負責全市檢察系統幹部素質考試工作;規劃和組織檢察機關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14.宣傳處: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宣傳工作指導;負責市檢察院宣傳工作,組織新聞報導、影視宣傳及新聞發布會等有關宣傳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檢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創先爭優、評功表彰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抓好基層檢察院建設;檢察外網數據更新、維護。

15.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院機關黨的建設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關績效考評工作;機關意識形態工作。

16.監察處:負責檢查本院及其所屬機構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檢察院、上級檢察院決定、規定中問題;受理對本院及其所屬機構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控告、檢舉;調查處理本院及其所屬機構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受理本院檢察人員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申訴;負責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指導;有關法規、檔案規定由監察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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