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周 代治理重案,必依次與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覆計議,然後定罪判決,以示審慎。《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 孫詒讓 正義:“三刺者,問眾以當殺與否,是刑與宥不可豫定。”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刺者,達也。詩人諷刺,《周禮》三刺,事敘相違,若針之通結矣。”《隋書·刑法志》:“ 周王 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
2.指三次察訊。《魏書·刑罰志》:“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
3.謂擊刺三次。《周禮·夏官·大司馬》:“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 鄭玄 註:“鼓戒,戒攻敵,鼓一闋,車一轉,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