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敵國貿易法》頒布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1917年,它規定美國總統在國家處於戰爭或其他緊急狀態期間有權調整與敵對國家之間的貿易關係。此後該法與其他一些相關法律幾經修改,總統的權力得到了進一步增強。如今,只要美國總統認為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就有權宣布對其他國家實行經濟封鎖和貿易禁運。
就目前來說,《敵國貿易法》是美國針對被規定為敵國的國家全面適用的法律。美國財政部根據該法律,制定《外國資產管理條例》,凍結相關國家資產並禁止金融交易。而指定和解除敵國是政府的固有許可權。1950年韓戰爆發後,當時的美國總統哈里·杜魯門指示對朝鮮適用《敵國貿易法》。1988年,美國又將朝鮮列入“支持恐怖主義國家”名單,並依照《敵國貿易法》對朝鮮實施制裁。制裁內容包括:事和民用產品、限制美對朝援助、要求美國政府投票反對國際金融機構對朝貸款。
貿易禁運和制裁是國際貿易領域最為嚴重的貿易限制措施,也是美國對敵對國家限制性貿易政策的主要實現途徑。幾乎對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美國都曾經或至今仍在實施嚴重的貿易禁運和封鎖,將貿易問題政治化。美國對古巴一直沒有停止過貿易禁運和經濟制裁,並試圖推動國際社會共同對古巴進行封鎖和制裁。在朝鮮問題上,美國早在1949年就開始對朝鮮實施經濟制裁和貿易封鎖,特別是自2005年10月以來,為迫使朝鮮“首先放棄核計畫”,美國甚至對朝鮮以涉嫌“偽造貨幣”和“洗錢”等為由實行金融制裁。
目前,伊朗和古巴等美國認定的“敵對國家”依然在《敵國貿易法》的制裁之列,而伊拉克、阿富汗等國也曾經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