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

簡介

從2010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還有修訂後的《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較之1995年制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前者有了明顯變化。最引人矚目的當屬首次明確禁止在律師事務所名稱中或名稱後使用或加注“律師集團”、“律師聯盟”字樣。法務部負責人解釋這一規定時稱,“律師集團”、“律師聯盟”等字樣的使用,其實並沒有法律依據,並且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因而此次以明文加以禁止。現有的所謂“集團”、“聯盟”,如各成員所能夠釐清總所與分所關係的,可以適用《律師法》關於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規定進行調整。 此外,新《辦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註冊程式有了較大的調整。原《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由字號十律師事務所組成。而新《辦法》則規定:“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地名、字號、律師事務所’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同時要求名稱中使用的“地名”不含行政區劃稱謂。舉例來說,如設立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天陽律師事務所,則應取名為“新疆天陽律師事務所”,而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陽律師事務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