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的選舉工作,根據《選舉法》、《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並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具體情況 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該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為了指導當時縣、社(人民公社)
的選舉工作,根據《選舉法》、《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並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具體情況
和南寧市永新區、北流縣等16個選舉試點縣、區的經驗,1980年7月11日,自治區第五屆人
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該實
施細則設12章75條,對選舉工作機構、代表名額、少數民族的選舉、選區劃分、選民登記、
選民資格審查、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代表程式、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等均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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