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簡介
《南京條約》 (即《江寧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外國侵略者強迫清政府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由清政府欽差大臣耆英、伊里布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在南京簽訂,是關於結束鴉片戰爭的條約。《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它是英國的侵華戰爭――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結果。
條約內容
1842年8月29日〔中〕耆英〔英〕璞鼎查
一、嗣後大清大皇帝與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後,大皇帝恩準英國人民,帶回所屬家眷,寄居沒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例,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一、因英國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準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飲差大臣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將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準以洋銀六百萬圓,補償原價。
一、凡英國商民,在粵省貿易,向例全歸額設商行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準其嗣後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300萬元,作為商欠之數,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欽差大臣等向英國居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1200萬元,大皇帝準為補償。惟自道光二十一年6月15日以後,英國在各城收過銀兩之數,按數扣除。
一、以上酌定銀數,共2100百萬元,此時交銀600萬元,癸卯年6月間交銀300萬元,12月間交銀300萬元,共銀600萬元。甲辰年6月間交銀250萬元,12月間交銀250萬元,共銀500萬元。乙巳年6月間交銀200萬元,12月間交銀200萬元,共銀400萬元。自壬寅年起,至乙巳止,4年共交銀2100萬元。但按期未能交足,則酌定每年每100元應加息5元。
一、凡系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皇帝準即釋放。
一、凡系中國人,前在英國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伺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諭旨,謄錄天下,恩準免罪。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者,亦加恩釋放。
一、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照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某分。
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中國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
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奏明字樣。
一、俟奉大皇帝允準,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600萬元交清,英國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
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鼓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關,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據。
一、以上各條,均關議和公約,應俟大臣等分別奏明大皇帝硃筆批准,及英國君主判定後,即速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是以另繕二冊,先由欽差大臣等及英國公使,蓋用關防印,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
開放港口
1、開放的五口通商地點。清朝政府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準許英國派駐領事,準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2、特點:位於沿海位置,打開了我國東南沿海門戶,便利外國資本主義勢力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