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廣播聯盟章程》於2009年06月19日中國廣播聯盟成立大會上通過,標誌著中國廣播聯盟這個全國各級廣播電台的業務合作組織,步入實質性合作階段。根據聯盟章程,廣播聯盟以自願、平等、互利、共贏為原則,聯合全中國廣播的力量,共建平台、共享資源、共謀發展。全文
中國廣播聯盟章程(草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機構名稱中國廣播聯盟
第二條 機構創立
中國廣播聯盟是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發起,全國各級廣播電台自願加入的業務合作組織。2009年1月1日在北京創立。
第三條 機構性質
中國廣播界專業性、非贏利性合作組織;具備嚴格的管理章程和運作程式;常設協調管理機構;基本管理方式為會員制。
第四條 機構宗旨
為提升廣播整體品牌價值,擴大廣播的社會影響力;為在文化體制改革中,探索中國廣播的發展路徑;為在媒體融合的大趨勢下,發掘廣播合作的潛力;為在日益激烈的媒體競爭中,把中國廣播做大做強,特成立中國廣播聯盟。
聯合全中國廣播的力量,共建平台、共享資源、共謀發展。
第五條 聯盟原則
自願、平等、互利、共贏。
聯盟成員台權利與義務對等。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六條 共享平台本聯盟設五大共享平台:節目交流平台、《中國廣播》雜誌、《中國廣播報》、中國廣播網聯盟網頁、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直播中國》欄目。
五大共享平台由聯盟發起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提供;本聯盟工作在五大平台上開展;五大平台統一運作、互為補充;聯盟成員台平等共享五大平台資源。
第七條 工作範圍
開展聯盟成員台之間的節目交流與合作;建立聯盟應急報導機制,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策劃組織聯盟重大年度活動;組織聯盟成員台業務交流和培訓;提供節目著作權方面的服務,維護聯盟成員台的著作權。
第八條 節目交流原則
開展不以盈利為目的節目交流與合作。節目平台分類管理;以各聯盟成員台對平台的貢獻率與使用率相當為原則,各聯盟成員台自行上傳下載。
第九條 節目交易
待節目交流模式運作成熟後,制定節目交易規則,向節目經營方面轉變。
第三章 會員
會員是聯盟的組成元素,是聯盟的主人,有參與聯盟管理的權利和推動聯盟發展的義務。第十條 會員條件
(一) 本聯盟會員必須是國家廣電總局批准,經過註冊及年檢的正式的廣播電台。廣播電視集團(總台)建制的,可以集團(總台)的名義參加,也可以集團(總台)中廣播電台的名義參加;
(二) 承認擁護本聯盟章程;
(三) 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第十一條 入會程式
(一) 由各電台向聯盟提交入會書面申請;
(二) 經聯盟秘書處審核,聯盟大會審議通過;
(三) 繳納聯盟會費(會費標準詳見第三十條);
(四) 簽署入會協定。
第十二條 退會程式
(一)各聯盟成員台享有退出自由的權利;
(二)有退出意願的聯盟成員台,須向聯盟提交退出的書面申請;
(三)經聯盟秘書處審核,聯盟大會討論通過;
(四)簽署退會協定;
(五)退會信息在聯盟所有相關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六)當年的會費不予退還;
(七)凡背離聯盟章程,行為有損聯盟宗旨、聲譽,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聯盟活動的,經聯盟大會審議批准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入會自願,退出自由;
(二)聯盟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聯盟重大事件決策的表決權;
(四)對聯盟日常工作參與、批評、建議及監督權;
(五)利用聯盟平台獲取各種節目及信息資源;
(六)為聯盟平台提供各種節目及信息資源;
(七)參加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
(八)承辦或協辦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維護聯盟權益;
(二)為聯盟平台提供節目及信息,維護平台正常運轉;
(三)執行聯盟的相關決議,參與、完成聯盟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聯盟舉辦的活動;
(五)輪流承辦或協辦聯盟舉辦的活動;
(六)及時繳納聯盟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聯盟架構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大會。聯盟的最高權力執行機構是聯盟理事會。聯盟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設在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聯盟理事會設理事長(台)一名,副理事長(台)若干,理事(台)若干,由聯盟大會選舉產生。聯盟設秘書長一名,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出任。
秘書處由聯盟秘書長直接管理。
第十六條 聯盟大會的職權
(一)制訂並修改聯盟章程;
(二)確定本聯盟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決定本聯盟的接納程式,包括接納新的成員台及擴充新的聯盟理事(台);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訂或修改本聯盟會費標準;
(六)決定下一年度聯盟重大活動、聯盟大會承辦台及理事會承辦台等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的產生
理事會成員參照電台覆蓋範圍、影響力等因素,經聯盟大會選舉產生。總數不超過60家。每一屆理事會任期兩年。理事會成員可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台)、副理事長(台)的產生
聯盟理事長(台)一名,副理事長(台)若干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台)、副理事長(台)任期兩年,可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能
(一)在聯盟大會閉會期間,可代行聯盟大會職權;
(二)向聯盟大會報告上一年度的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向聯盟大會提交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及具體實施計畫,交大會討論;
(四)向聯盟大會提交成員台進退聯盟、理事台任免事項等,交大會審議;
(五)對聯盟大會作出的各項決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聯盟大會、理事會會議
聯盟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各聯盟台輪流承辦。兩個會議可同期舉行。遇特別重大事件,可由理事長(台)、副理事長(台)或理事會成員提出動議,理事會批准,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職權
(一)負責聯盟的日常事務以及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盟各成員台之間的具體事務;
(二)遇重大問題,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集理事會會議;
(三)提名本聯盟新的理事會成員候選名單,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聯盟大會討論批准;
(四)獲聯盟大會批准,代表“中國廣播聯盟”簽署有關對外合作協定;
(五)受聯盟大會委託,管理“中國廣播聯盟”的名稱使用和隨之產生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職責
秘書處為本聯盟日常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聯盟制定的各項決策。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用並實施日常管理,由理事會實施監督。
秘書處的職責為:
(一)執行聯盟大會的決議;
(二)執行理事會的工作部署;
(三)負責聯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增補理事會成員
本聯盟增補新的理事會成員,需經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批准,
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台同意。
第二十四條 增補成員台
本聯盟增補新的成員台,需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批准後,向聯盟大會通報。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
(六)以上不足部分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給予彌補。
第二十六條 經費使用範圍
本聯盟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如聯盟會議、重大
活動、聯盟評獎活動及日常運轉等。
第二十七條 經費管理
由聯盟常設機構秘書處根據聯盟大會決議制定預算,經聯盟大會批准後由秘書處按計畫執行,具體財務事宜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財務部門代為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公示
聯盟秘書處每半年在聯盟網頁向聯盟成員台公示聯盟財務收支狀況;聯盟理事會每年向聯盟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第二十九條 財務制度
聯盟的財務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聯盟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會費標準
會員所繳納會費,按照所在省上一年人均GDP排名(據國家統計局)劃分為以下3個標準:
(一)第一檔:所在省上年人均GDP值在30,000元以上的,省級電台繳納10,000元,地市級電台繳納會費5,000元,縣級電台繳納2,500元;
(二)第二檔:所在省上年人均GDP值在15,000—30,000元之間的,省級電台繳納8,000元,地市級電台繳納4,000元,縣級電台繳納2,000元;
(三)第三檔:所在省上年人均GDP值在15,000元以下的,省級電台繳納5,000元,地市級電台繳納2,000元,縣級電台繳納1,000元。
第三十一條 會費收繳
(一)聯盟成員每次繳納一年的會費,有效期為12個月;
(二)新聯盟成員在入會後的一周之內繳納首年會費;
(三)老聯盟成員在會費到期前一個月繳納會費;
(四)對於逾期未交納會費的聯盟台,聯盟秘書處傳送《會費催繳通知單》,聯盟成員有義務按照繳費通知要求時間交納會費;
(五)自接到《會費催繳通知單》之日起,兩周內(總計14天內)仍未繳納會費的聯盟成員台,按自願退會處理,聯盟將中止其聯盟台資格。
第六章 法律事宜與著作權保護
第三十二條 法律事宜
(一)聯盟成員台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宣傳紀律和有關法規。嚴禁聯盟成員台不經聯盟授權,以聯盟的名義開展業務;嚴禁聯盟成員台以聯盟的名義從事與之無關的業務;嚴禁聯盟成員台以聯盟的名義進行不法活動;
(二)聯盟聘請專門法律顧問處理聯盟內外相關事宜;
(三)如有聯盟成員台違反第一項規定,其行為與中國廣播聯盟無關,所有法律責任由該成員台承擔。如其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聯盟(或聯盟其他成員台)聲譽受損或產生法律責任和費用,該聯盟成員台有義務賠償所有損失。
第三十三條 著作權保護
(一)聯盟成員台依法妥善處理本台節目製作、購買、播放、開發過程中與著作權人、表演者、嘉賓、合作方等權利人發生的著作權權益關係,確保使用他人作品不侵權,避免法律糾紛和訴訟;
(二)共同製作節目時,應以書面契約、確認書等形式處理與著作權人、表演者、嘉賓等相關權利人的權利關係,各聯盟成員台分擔由此產生的著作權費用,並分享節目著作權市場開發的收益;
(三)在聯盟各個平台上播出的節目和發表的作品,實行嚴格的節目著作權管理。凡採用聯盟成員台稿件者,需在採用時註明(在節目中聲明)出處;
(四)在免費提供的情況下,上傳平台的節目僅是素材,提供者有對著作權問題進行初步解決的職責;
(五)聯盟成員台對共享平台上節目的使用,僅限於本台的廣播節目播放和本台的官方網站發布,不能用於電視(含同一廣播電視總台、集團的電視頻道)、移動電視、手機電視,以及其它移動平台或互動式多媒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本聯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聯盟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