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國國內腐敗現象呈易發、多發態勢。在反腐鬥爭形勢嚴重的特殊時期,一種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所亟須的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兩規”、“兩指”應運而生。“兩規”最早見於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監察法》中,“兩指”代替了原行政監察條例中的“兩規”,成為突破要案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1993年,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後,“雙規”的使用範圍擴大。1994年5月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施行,使“雙規”在黨內的使用有了依據。
“雙規”並非正式司法程式的一部分,而是一個先於司法程式的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措施。
“雙規”措施,經過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對線索材料初核之時,就可採用。在檢察機關最初無充分證據,又必須依法辦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況下,為防止串供、毀滅證據等情況的發生,往往由紀委出面先行採取“雙規”措施。但也因“雙規”是在證據還未確鑿的情況下展開,中紀委常委屈萬祥稱,案件從紀檢監察部門開始調查起,就是一個沒有確定的狀態,這是為了讓紀檢辦案避免干擾,不能公開的原因。
“雙規”的背後,是一整套辦案指揮體系為之運轉。生活保障組負責案件調查所需的車輛和食宿、“雙規”場所選擇和專項經費的管理。
對於“雙規”地點的選擇,需僻靜,外界人員來往少,吃住條件比較方便。招待所、賓館、培訓中心、軍事基地等不一而足。
選址一經確定後,安全考慮最為優先。“雙規”安全組首先要求用房要以一層樓房為主,禁止在一樓以上接觸案件當事人;在陪護室、辦公室、談話室、過道以及衛生間等有安全隱患的地方加裝防護欄;電源線路一律實行暗裝,不能裸露在外;衛生間的門無反鎖條件,檢查衛生間各懸掛點是否已被消除等。每“雙規”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時全程陪護,夜間陪護不能睡覺。如此,一個重大複雜案件如果同時“雙規”多人,僅陪護人員往往就會多達上百人。
雙開:雙開是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雙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1)警告,(2)嚴重警告,(3)撤銷黨內職務,(4)留黨察看,(5)開除黨籍。
威力
因為可以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且規定權由行使“雙規”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自行掌握,由此成為了組織內部涉及黨員人身自由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採取雙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
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雙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
三是來自信息的不對稱。雙規、兩指期間,被調查對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與外界聯繫。信息的不對稱會使其處於一種必然的劣勢地位,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人員就會利用這種優勢,從證據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設計,從中查找其弱點和破綻,予以突破。
其實,查辦黨紀政紀案件中的“兩規”、“兩指”措施,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促使被調查對象向組織如實交代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一種保護措施(心理和身體的保護),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範圍
雙規適用的範圍涵蓋兩個方面:
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二是“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紀委對“雙規”適用範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採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於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採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並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隨著體制改革和措施改進的穩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行使“兩規”、“兩指”措施不僅會越來越規範,越來越嚴格,適用範圍對象也會越來越小,適用頻率會越來越低。
程式
“雙規”的一般程式是由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在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調查對象的一個或數個足以立案的違紀事實後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後才能採取“雙規”。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並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有些地方的紀檢部門就“雙規”的報批程式還作了更為嚴格的調整,比如湖南就已經把“雙規”的審批權收到了市一級紀檢部門。
執行
“雙規”由承辦案件的調查組負責執行,一般從辦案的紀委機關抽調兩名工作人員來“陪護”被“規”人員。名義上是照顧被規人員的飲食起居,實際上是看守被規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繫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雙規”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城市郊區,交通方便,環境清靜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備上述條件的居民家中。根據中紀委的規定,司法機關的羈押場所是嚴禁使用的。“兩規”的費用因地區經濟水平、“雙規地點”的條件以及涉案人員的級別而有所不同,市縣級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標準。費用的負擔按照“個人問題個人負責,單位問題單位負責,沒有問題紀委負責”的原則處理。被規人員在被“規”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回憶違紀問題,寫交代材料。在閒暇時也能看電視,一伙食水平與陪護人員一樣,除失去自由不能與外界聯繫外,被“規”人員的待遇與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司法強制措施的人員不可同日而語。另外,被規人員被“兩規”後,辦案的紀檢機關應當告知被“規”人員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並由單位紀檢人員通知被“規”人員家屬,但“雙規”地點與時間理應保密。被規人員的人身安全由辦案機關負責(全國已有多起因被“規”人員自殺,由紀檢機關進行經濟賠償的案例發生)。
區別
雙規與刑事強制措施
對黨員採取的“雙規”措施不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對於“強制措施”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並無“雙規”一說。“雙規”只是各級黨組織對違紀黨員採取的一種強制手段,與刑法意義上的“強制措施”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