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青苗法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措施之一。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年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經數年,廩有餘糧,稱之為青苗錢,王安石又在鄞縣實驗,效果良好。學者梁啓超說,青苗法之創設,有類於官辦之勸業銀行。

基本信息

內容

青苗法青苗法
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1貫。當年借款隨夏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

實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併,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由來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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