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

車輛報廢,是指車輛到了報廢期後,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金屬回收公司辦理報廢手續,但有些車主認為到了報廢期車輛還能再開一段時間,嫌報廢吃虧,有的人開著報廢車繼續行駛,有的將報廢車轉賣或轉借,有的將車輛零件拆成“拆車件”私自買賣,殊不知車輛到了報廢期如不及時報廢,會有很多潛在的隱患。

基本信息

車輛到期報廢后的各種問題

首先,養路費用會繼續發生,並加收高額的滯納金。車輛到了報廢期後,一些車主既不對車輛進行年度審驗,也不再給車輛繳納任何費用。“反正是到了報廢期,還繳什麼費用!”一些車主這樣認為。但是如果不去給車輛辦理報廢手續,這時車輛的各項費用還是會繼續發生,如果不按期繳納,尤其是養路費用,還會產生高額的滯納金,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

其次,如果車輛外借,發生交通事故後,原車主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為車輛沒有報廢,車輛登記的信息還是原車主的信息,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原車主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有交通違法行為,車主還要承擔全部罰款費用。

再者,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各種機件老化,極易發生各種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車輛到達報廢期後,剎車、轉向、線路等各種機件老化,存在很多隱患,輕者會發生拋錨,重者會發生自燃、爆胎、剎車失靈等嚴重事故,給自己和他人人身、財產帶來危害。因此來說,車輛達到報廢期後,要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機動車何時報廢

車輛何時達到報廢期,有的駕駛員說是8年,有的說是10年,還有的說是15年,眾說紛紜,很多車主和駕駛員都不能確切回答這個問題,那么車輛到底什麼時間報廢呢?這要以車輛的使用性質和座位來區分: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要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再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車輛到報廢期後,應該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辦理車輛報廢手續,但很多民眾不知道該怎么去辦理,辦理程式是什麼。
 

 機動車報廢手續應這樣辦理:

對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的機動車,應帶著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號牌、行車證和原車,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鄭州地區的報廢機動車到河南中聯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原商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省金回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三家機動車回收企業辦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這三家機動車回收企業都派駐有監銷民警常駐辦理,聯繫電話:68903820),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車管所給車主開具“機動車註銷證明書”,然後車主再持“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去辦理銷養路費等其他車輛相關手續,報廢手續就算完成。根據公安部的規定,機動車報廢后,機動車所有人再購車辦理新車入戶,可以按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這項規定已從2007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怎樣延緩車輛報廢?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四川省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貼上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籤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準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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