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畜牧法對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作了全面規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調查制度和資源狀況報告定期發布制度,畜禽遺傳資源的鑑定、評估制度等;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中的責任,將建立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保護場、保護區作為主要的保護手段;對畜禽遺傳資源的進出境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境外的機構、個人取得原生我國的畜禽遺傳資源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對屬於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中的畜禽遺傳資源,我國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則分享研究和開發畜禽遺傳資源所獲得的利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五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行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第九條

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第十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鑑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諮詢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准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並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鑑定前,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後批准。經批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被發現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鑑定前,不得向境外輸出,不得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條

畜禽遺傳資源的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國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九條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並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的鑑定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定或者鑑定所需的試驗、檢測等費用由申請者承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會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轉基因畜禽品種的培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省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可以組織開展種畜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優良種畜登記規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製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實驗室、保存和運輸條件;

(二)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來源明確,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

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範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發布種畜禽廣告的,廣告主應當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註明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或者鑑定名稱;對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當符合該品種、配套系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銷售的種畜禽和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必須符合種用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有完整的採集、銷售、移植等記錄,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第三十條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

(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

(四)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種畜禽;

(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

(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鑑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第三十一條申請進口種畜禽的,應當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進口種畜禽的批准檔案有效期為六個月。

進口的種畜禽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首次進口的種畜禽還應當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進行種用性能的評估。

種畜禽的進出口管理除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外,還適用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國家鼓勵畜禽養殖者對進口的畜禽進行新品種、配套系的選育;選育的新品種、配套系在推廣前,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種畜禽場和孵化場(廠)銷售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飼養技術要求和有關諮詢服務,並附具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銷售種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雛禽,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

第三十四條蠶種的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畜禽養殖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

國家支持草原牧區開展草原圍欄、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飼草飼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設,最佳化畜群結構,改良牲畜品種,轉變生產方式,發展舍飼圈養、劃區輪牧,逐步實現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資金,並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第三十七條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農民提供畜禽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國家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三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式。

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第四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畜禽養殖場應當為其飼養的畜禽提供適當的繁殖條件和生存、生長環境。

第四十三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餵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條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關於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應當加施標識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標識。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標識不得收費,所需費用列入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畜禽標識不得重複使用。

第四十六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條養蜂生產者在轉地放蜂時,當地公安、交通運輸、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養蜂生產者在國內轉地放蜂,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印製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輸蜂群,在檢疫合格證明有效期內不得重複檢疫。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造成畜禽遺傳資源損失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核批准,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

(二)未經審核批准,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

(三)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鑑定的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的。

第六十條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海關應當將扣留的畜禽遺傳資源移送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鑑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複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和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核發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檔案,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種畜禽生產經營者被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本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於繁殖後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法可依

蜂、蠶列入調整範圍

養蜂業和養蠶業是我國重要的傳統產業,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長期以來,這兩個行業的管理立法嚴重滯後,特別是蜂農權益保護、蜂產品生產環節的污染控制、蠶種資源保護及新品種選育等環節,亟需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畜牧法將蜂、蠶列入調整範圍。在總則中明確,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但考慮到蜂、蠶管理的特殊性,畜牧法對養蜂業的管理只作出了一些原則規定,對於蠶種的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授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動物福利”等內容有所體現

初次提請審議時,畜牧法草案第七條規定:“國家提倡動物福利。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按照動物福利要求從事畜禽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分組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動物福利”的含義不夠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這種含義不清的表述為妥。常委會二次審議畜牧法草案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關注動物福利日益受到國際社會重視,同時也是提高畜禽產品質量的要求,建議恢復原草案關於提倡動物福利的規定。

鑒於“動物福利”表述的含義不清,畜牧法沒有使用“動物福利”一詞,但是在總則中就體現“動物福利”要求的作出了原則規定,明確規定:“國家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確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關係著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由於部分畜禽飼養者受利益的驅動,在畜禽飼料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添加劑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畜牧法加強了對畜禽養殖生產過程的規範,加強了活畜禽交易與運輸的管理和監督,強化了畜禽飼養環節的質量管理,尤其是對畜禽養殖的投入品使用進行了規範。畜牧法明確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情況都要在養殖檔案中載明。這樣一來,消費者如果買到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底。

此外,草案還對畜禽批發市場建設、交易和運輸中的疫病管理、不得銷售和收購的畜禽以及畜禽運輸的一般要求等都作了規定。

讓動物疫病遠離人類

當前,我國畜牧生產方式主要是小規模分散飼養。在農村,混放混養等落後的養殖方式還普遍存在。養殖環境差,畜禽發病率高,管理困難,不利於畜禽疫病防治。而在一些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畜禽發病則很少。這充分說明,養殖條件對防控疫病極為重要。

轉變畜禽飼養方式,規範畜禽養殖過程,引導農民實行科學養殖,對防控動物疫病意義重大。畜牧法設立了畜禽養殖一章,對規模養殖和農戶分散養殖進行分類指導,引導農民向規模化、現代化養殖發展。

同時,對於畜禽疫病防治,畜牧法與動物防疫法相銜接,明確規定,從事畜禽養殖,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保護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是培育新品種和配套系、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重要的生物資源。我國是世界上畜禽遺傳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約占世界畜禽遺傳資源總量的1/6,有畜禽品種、類群576個。長期以來,由於單純追求畜禽產品數量增長,存在著“重引進、輕培育,重改良、輕保護”的現象,致使畜禽品種數量驟減。近20年來,我國已有10多個畜禽品種絕跡,20多個地方品種瀕危,百餘個地方品種群體數量急劇下降。

畜牧法對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作了全面規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調查制度和資源狀況報告定期發布制度,畜禽遺傳資源的鑑定、評估制度等;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中的責任,將建立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保護場、保護區作為主要的保護手段;對畜禽遺傳資源的進出境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境外的機構、個人取得原生我國的畜禽遺傳資源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對屬於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中的畜禽遺傳資源,我國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則分享研究和開發畜禽遺傳資源所獲得的利益。

嚴格監督種畜禽質量

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種畜禽管理條例,對培育的畜禽新品種實行推廣前二級審定製度,對種畜禽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實踐證明,這兩項制度有助於保障和提高種畜禽質量。但是,種畜禽管理條例有關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的規定過於籠統和原則,難以遏制違法經營,出現了一些假劣種畜禽坑農害農的案件。

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飼養者的利益,畜牧法對種畜禽的生產經營作了全面規定。一是簡化了審定製度,對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二是繼續實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並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分級管理。為了方便廣大農戶飼養畜禽,對農戶用於自繁自養、互助配種的種畜禽,作了免除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三是對種畜禽實行嚴格的質量監督。四是針對進口的種畜禽作了技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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