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犯

欽犯

欽犯是一個辭彙,是指封建時代指奉旨緝捕的犯人,皇帝朱筆御批的犯人,出自《儒林外史》第十三回。

(圖)欽犯欽犯
欽犯,是指封建時代指奉旨緝捕的犯人,皇帝朱筆御批的犯人。

出處

《儒林外史》第十三回:“ 王太爺 降了 寧王 ,又逃走了,是個欽犯。” 摘自《辭海》

使用刑具

(圖)欽犯欽犯

古代的欽犯都是要帶上很重的刑具的,為了防止他逃獄,也防止同夥來法場劫獄或者接法場。

古代欽犯一般使用這樣的刑具:

1、枷號
明朝創設的一種恥辱刑。 枷:一種方形木質項圈,以套住脖子,有時還套住雙手,作為懲罰。強制罪犯戴枷於監獄外或官府衙門前示眾,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號有斷趾枷令、常枷號令、枷項遊歷之分。刑期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遠五種。枷的重量從二、三十斤到一百五十斤不等(劉瑾)。戴上最重枷的囚犯往往幾天內就會斃命。後來也從恥辱刑演變成了致命的酷刑。

2、
套在腳腕上使不能快跑的刑具。鐐,鐵連環之縶足,稈者帶以輸作,重三斤。——《明史·刑法志》

3、枷,枷鎖

凡死罪枷而拳,流罪枷而梏。――《隋書·刑法志》又如:枷杻(刑具。木枷和手銬);枷梢(刑具。枷板);枷棒(枷和木杖);枷楔(上枷和楔手指的刑罰),通“架”。支持或置物的用具,衣架。――《廣韻》

斬首時間

午時三刻斬首

(圖)欽犯欽犯

午時三刻,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人們迷信的看法,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以及和他被處死有關聯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古人習慣在“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摘自《世界經理人》

午時三刻這個時間,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點,這個時間,陽氣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說法中, 此時可以用旺盛的陽氣來沖淡殺人的陰氣。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然而也許還有另一層意思。在“午時三刻”,人的精力最為蕭索,處於“伏枕”的邊緣,所以此刻處決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腦袋落地的瞬間,也許痛苦會減少很多。這樣看來,選擇這樣的時間來處決犯人,有體諒犯人的考慮。

舊小說有“午時三刻開斬”之說,意即,在午時三刻鐘(差十五分鐘到正午)時開刀問斬,此時陽氣最盛,陰氣即時消散,此罪大惡極之犯,應該“連鬼都不得做”,以示嚴懲。陰陽家說的陽氣最盛,與現代天文學的說法不同,並非是正午最盛,而是在午時三刻。古代行斬刑是分時辰開斬的,亦即是斬刑有輕重。一般斬刑是正午開刀,讓其有做;重犯或十惡不赦之犯,必選午時三刻開刀,不讓其做鬼。皇城的午門陽氣也最盛,不計時間,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門斬首者,也做不了鬼。

秋後問斬

《魏其武安侯列傳》司馬遷《史記》中的名篇。作品敘述了魏其侯竇嬰和武安侯田蚡之間的矛盾鬥爭,既曲折地反映了漢武帝(前140~前86)與其祖母竇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間的鬥爭,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黃老刑名的西漢初期,向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西漢中期過渡的複雜激烈的鬥爭。雖然同是外戚貴族,但是竇嬰憑藉赫赫戰功獲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帶關係平步青雲。竇嬰為人正直、忠於漢室、不貪錢財;田蚡則善於僅術、專橫跋扈、貪婪驕奢。結果因漢武帝依違其間,不主公道,竇嬰遭田蚡陷害,終於在元光五年(前132)十二月(農曆)的最後一天被田蚡殺頭示眾乾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殺竇嬰,是因為按當時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圖)欽犯的斬首刑具欽犯的斬首刑具

中國歷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宋律規定:從立春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

“刑以秋冬”的制度雖然不致耽誤農業生產(秋冬一般為農閒之日),對統治者恣意妄殺起某種緩衝作用,但其政治實質則主要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讓老百姓俯首貼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統治得以鞏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勢處於緊急狀態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不顧一切,而以“斬立決”“決不待時”加以處決。例如,清末,戊戌變法失敗,1898年9月2日,譚嗣同等6名變法維新派人士被捕。兇殘的慈禧太后,竟未經提審,就將這6位變法志士於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場處以極刑。

臉上刺字

(圖)欽犯斬首欽犯斬首

這種刑罰稱為黥面,也稱為墨型~周代五刑的第一種。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的字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同劓、宮、刖、殺相比,黥面顯然是最輕微的。但是,這種刑罰也要傷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於身體的明顯部位,無法掩飾,不僅給人造成肉體的痛苦,同時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黥面是一種很古老的刑罰,它在堯舜時就出現了。當時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包括黥面在內1。堯誅三苗,廢“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給犯罪者穿上與常人不同的衣服,以示懲罰,其中當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頭巾2。禹繼堯舜之後開始使用肉刑,以後正式把墨刑定為五刑之一。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尚書.呂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後,孔安傳云:“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周禮.司刑》一節中“墨罪五百”一句話,鄭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窒瘡孔,令變色也。” 《禮記.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等刑一樣,“皆以刀鋸刺割人體也。”《國語.魯語》也曾說:“小刑用鑽鑿,次刑用刀鋸。”墨刑為小刑,當是使用鑽或鑿為刑具。其他各書述及墨刑時都是說用刀刻。這些說明,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罰的時候,施行時用刀,而不是後世才採用的針刺。人的面部神經是極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時的疼痛之狀可想而知。由於傷口感染,有的犯人也會因黥面而致死。

(圖)欽犯欽犯

西周時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五百條之多。《尚書.呂刑》篇亦云:“墨罰之屬千。”可見,當時的刑罰是很嚴厲的,民眾稍有小過,就要被黥面。春秋戰國時,各國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秦國商鞅變法時用法嚴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面,以示懲誡。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儒家書籍,規定說,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

漢初刑法沿襲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漢書.刑法志》規定“墨罪五百”,條款數目同周初一樣。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當受黥面之刑者“髡鉗為城旦舂”。有人說,匈奴的這種規定是他們的一種習俗,只是用墨晝在臉上,象徵性地表示黥面,並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這和作為刑罰的黥面當有所區別。

漢代以後,隨著某些肉刑的恢復,黥面也重新被採用。晉代規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並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行時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這種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頭上。唐代貞元年間,段成式的從兄經過一個叫黃坑的地方,他的隨從拾取死人的頭顱骨,打算用它配藥,看見一片骨頭上有“逃走奴”三個字的痕跡,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斷這是古時被黥面的人的頭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晉代逃亡過的奴婢的遺骨。黥面之刑的殘酷性,由此可見一斑。

北宋時,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面,當時稱為刺配。如《水滸傳》中寫林沖被刺配滄州牢城,武松被刺配孟州牢城;陸謙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結束林沖性命,特意囑咐他們揭取林沖臉上刺字的那塊麵皮來回話;武松被黥面是刺在額角上的,後來他扮成行者,把頭髮垂下來可以遮蓋著被刺的字。小說中的這些描寫,可以作為我們今天理解北宋時期黥刺刑罰的例證。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配,後來貴顯,仍保留著刺的印記,不願除掉它。直到南宋時,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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