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學

司法精神病學

精神病學是研究各種精神疾病的病因、發病機理、臨床症狀、病程轉歸、診斷、治療和預防等問題的學科。

基本信息

司法精神病學

精神病學是研究各種精神疾病的病因、發病機理、臨床症狀、病程轉歸、診斷、治療和預防等問題的學科。司法精神病學研究的內容,重點在於研究各種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關係和訴訟中的地位、能力問題,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包括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作證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為法務部門進行審判提供科學的依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所見的各種精神疾病,往往由於產生於拘捕、審訊、監禁、執行刑罰的特殊環境中,其臨床表現常與通常精神病臨床所見不同,而具有某些特點。例如反應性精神病比較多見,還可見到通常罕見的短暫性精神活動障礙,以及精神病的偽裝。對詐病需經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以鑑別其真偽。此外,是否需要對特定的精神病患者設定監護,也須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鑑定。

正文

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精神病學與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精神病學是研究各種精神疾病的病因、發病機理、臨床症狀、病程轉歸、診斷、治療和預防等問題的學科。司法精神病學研究的內容,重點在於研究各種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關係和訴訟中的地位、能力問題,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包括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作證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為法務部門進行審判提供科學的依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所見的各種精神疾病,往往由於產生於拘捕審訊監禁、執行刑罰的特殊環境中,其臨床表現常與通常精神病臨床所見不同,而具有某些特點。例如反應性精神病比較多見,還可見到通常罕見的短暫性精神活動障礙,以及精神病的偽裝。對詐病需經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以鑑別其真偽。此外,是否需要對特定的精神病患者設定監護,也須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疾病是由於各種內外致病因素的影響,大腦活動發生障礙,導致認識、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動不同程度的失調或紊亂而呈現的病症。按照病因及臨床表現不同,精神疾病大致可分為4大類:①重性精神病,簡稱精神病;②神經官能症;③精神發育不全;④病態人格,又稱變態人格。由於所患精神疾病不同,其法律能力也不相同。

精神病 泛指各種嚴重的精神障礙,一般有以下特點:①與現實不能保持恰當接觸以致患者不能正常料理、適應日常生活與工作;②對自己的精神病狀態無認識能力。根據病因及臨床表現,常見的精神病有下列數種:

精神分裂症最常見的一種精神病。在司法鑑定中此病占大多數。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尚未查明,據系統的家譜調查,存在一定的遺傳傾向。軀體疾病或精神刺激可起誘發作用。本病多緩慢起病。主要臨床表現為思維、情感、意志行為等精神活動之間的不協調,即情感淡漠者不一定出現相應的動作減少,言語增多者動作不一定增多,或者精神活動脫離現實環境,例如居於鬧市而孤僻獨處,在大家沉靜悲哀時卻引吭高歌。常見思維貧乏,思維過程缺乏正常的邏輯性與連貫性;情感淡漠、反應遲鈍,或者無故痴笑或勃然大怒,其情緒變化與思維內容或周圍環境沒有關係;意志減退,缺乏主動性,個人生活也不主動料理;有時又突然無故衝動傷人、毀物或自傷。不少病人伴有妄想。所謂妄想,就是一種毫無客觀依據,雖經說服教育或以事實證明也不能加以糾正的牢固病態信念。例如患者誤認為自己或其親屬將要遭受到迫害或暗算;誤認為別人的舉動或環境中的某些現象是針對自己;誤認為自己的思想或行動被某種儀器或物理能力(如電磁波、雷射)所控制或操縱等。同時也常伴有幻覺。所謂幻覺就是一種沒有客體或刺激作用於感官而出現的知覺。按照出現幻覺的感官不同,可分為聽幻覺、視幻覺、嗅幻覺、味幻覺、觸幻覺等。雖然妄想、幻覺可見於反應性、器質性等多種精神病,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幻覺往往比較荒唐難於理解,一般與現實環境毫無聯繫。此外,本病患者一般並無明顯的意識障礙及智慧型障礙。按照臨床表現不同,本病可分為單純型、青春型、偏執型、緊張型等類型。精神病中發生刑事案件者多為偏執型患者,常由於豐富的幻覺、妄想影響而發生傷人毀物等暴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患者作案往往缺乏明確的正常人所能理解的動機。行為前無周密的謀劃,不考慮行為的地點、環境與方式,事後也無相應的情感反應。由於患者作案時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不負刑事責任。晚期患者往往孤獨退縮,生活不能自理,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不大,但仍應予以監護,防止遭受傷害。如長期遺留個性改變者,應根據具體情況判定為有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

躁狂抑鬱性精神病簡稱躁鬱症。以情感活動過度高漲或低落為基本症狀的一種精神病,故又稱情感性精神病。臨床表現在躁狂狀態時情緒高漲,洋洋自得,任意揮霍,並伴有相應的言語、動作增多,性慾亢進;抑鬱狀態時情緒低落,悲觀失望,自罪自責,並伴有相應的言語、動作減少。躁狂與抑鬱狀態可以互動發作,亦可單獨發作,每次發作約3~6個月左右,具有自動緩解和復發的傾向,緩解期間精神活動完全正常。躁鬱症在司法鑑定中並不多見。躁鬱症患者在發病期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經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應判定為無責任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躁鬱症患者在疾病緩解期間的行為,應判定為有責任能力。由於躁狂症者的誇大或憂鬱症的自卑,都可能簽訂有損於自己的契約,或者無中生有地自我誣告,因而應判定無行為能力,亦無作證資格。

反應性精神病由強烈的或持久的精神創傷引起的精神病,其臨床症狀不僅在內容方面,而且在起病時間方面均與精神因素有密切聯繫。臨床表現可能出現意識模糊,伴有衝動行為;或表現為憂鬱狀態,情緒低落;或表現為偏執狀態,妄想或幻覺比較明顯,其內容往往與精神創傷或現實環境關係密切,情緒反應及行為也隨妄想、幻覺的內容而變化,精神活動比較協調。在拘禁條件下出現的反應性偏執狀態,其妄想的內容往往可反映出案情的內容。另一種為類妄想性幻想者,常反映出患者希望早日出獄的願望,幻想由於某種特殊原因自己將要獲釋,並信以為真,但可以暫時被說服,不象妄想的信念那樣牢固。甘塞(Ganser)綜合症也常見於拘禁過程中,患者表現出對於非常簡單的提問,卻做出似是而非的回答,令其執行極其簡單的任務,也顯得笨拙;但對於比較複雜的問題或任務,反而可能順利地回答或完成。反應性精神病發病期間的行為,應判定為無責任能力。

此外,尚有一組短暫性意識障礙,如由於突然遭到侮辱、嫉妒引起怨恨、恐懼等強烈情感反應;或飲少量酒之後突然產生伴有豐富的幻覺、妄想的意識模糊;或者深度睡眠以後,在過渡到覺醒過程中仍處於尚未完全清醒的狀態。這種短暫性意識障礙,短者數分鐘,長者數小時或數日內即消逝。在發病期間,表現出興奮激動,傷人毀物,甚至可能出現非常殘暴的行為。但由於進行鑑定時症狀已經消失,診斷時應非常慎重,一經確診,應判定為無責任能力。

症狀性精神病由於嚴重的感染、中毒等全身性或內臟疾病引起的精神活動的紊亂,即精神異常僅為全身性疾病中出現的各種臨床症狀的一部分。臨床表現為意識模糊,對周圍環境中的人物、時間、地點等定向障礙,同時伴有豐富、生動或形狀兇猛可怕的幻覺及錯覺,緊張和恐懼的情緒,不連貫的思維,以及衝動行為等。可能毀物或自傷。由於當時患者的軀體症狀比較明顯,多在醫師或其他人的照護之下,一般不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但那些由於飲酒過多造成酒精中毒而出現異常精神活動的人,又當別論。一般情況下,正黨人小量飲酒不致引起精神活動異常。飲酒量較大,超過當事人的耐量,則可能興奮,個別人肇事、造成事故,以至違法、犯罪。根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於長期大量飲酒,引起中樞神經系統慢性中毒,稱酒精中毒性精神病,可導致患者個性改變及智慧型減退,發生暴怒、偷竊、搶劫、強姦等行為。這時患者對自己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及控制能力。結合腦器質性損害的程度,對這類患者的違法行為可綜合考慮判定為限定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由於出現幻覺、妄想而發生的行為,則判定為無責任能力。

器質性精神病伴有明顯臉部病理改變的精神病。可由多種病因引起。臨床的主要表現為個性改變及痴呆狀態。行為方面可能發生偷竊搶劫猥褻性犯罪,甚至可能強姦幼女或老婦。智慧型方面理解力、判斷力及記憶力均有缺損,甚至虛構以往未曾發生過的經歷,並可能有情緒不穩、暴怒或衝動行為。腦部器質性精神病有些是由感染、中毒、腦外傷等經久不愈逐漸發展而成。有些則是緩慢發展的慢性疾病,如老年性精神病、腦血管性精神病等。器質性精神病的診斷除了精神狀態的檢查外,應結合神經系統體徵及腦脊液、腦電圖、頭部X光線攝影、腦超音波等檢查綜合考慮。經確診為腦部器質性精神病者,一般應判定為無責任能力,僅有個性改變表現者的行為,根據具體情況可判定為限定責任能力。

癲癇一種陣發而短暫的腦功能障礙。早期雖不一定有明顯的腦部病理變化,但有腦部神經細胞間發性異常放電,突然發作,自行終止,有反覆發作的傾向。發作頻繁病程較長的慢性患者可能出現腦部器質性改變。臨床表現有癲癇大發作(全身或局部肢體抽搐)、小發作(短暫的失神)及精神運動性發作。前兩者一般不致出現違法行為,精神運動性發作者則有意識模糊,甚至可能出現豐富的幻覺、妄想,在患者不能理解及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可能突然出現衝動行為、殺人毀物搶劫縱火性犯罪等。這種發作持續僅數小時或數日,作案無一定目的性與指向性,事後即遺忘。慢性患者可能出現個性改變及智慧型減退,表現自私自利、多疑、情緒易激動。對癲癇發作期及明顯智慧型減退的行為人應判定為無責任能力。在發作間歇期或僅有輕微個性改變的行為人,應判定為有責任能力。

神經官能症 亦稱“神經症”,是由精神因素引起的,並以神經系統功能暫時失調為主要特點的一組疾病。包括神經衰弱、癔病、焦慮性神經症癔病、焦慮性神經症、強迫性神經症等。以訴述軀體不適、內臟調節功能障礙及情緒焦虛為主要症狀。患者一般能辨認自己的疾病狀態,精神活動完整,保持良好的適應環境的能力。對患有神經官能症的行為人一般判定為有責任能力。

癔病又稱歇斯底里。往往是在情緒易激動、思想狹隘、容易受到暗示等性格特點的基礎上遇到精神刺激後突然發病。臨床症狀除可能發生失明、重聽、失音、癱瘓、肢體抽動等感覺缺失或運動系統興奮或抑制表現外,在司法鑑定中多見的是情感爆發,突發性地出現哭笑、吵鬧、衝動行為,打人毀物,常伴有意識範圍縮小及假性痴呆,對環境中某些熟悉的事物不能辨認,對非常簡單的問題也不能應答,而且表情、動作、言語聲調顯得幼稚,但症狀可很快地轉變或消失。患者對自己的行為始終可以辨認和控制。應判定為有責任能力。

精神發育不全 又稱智力發育不全、精神幼稚症、精神薄弱等,是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腦發育障礙,導致不同程度的智慧型低下。世界衛生組織按照患者智力水平將精神發育不全患者分為4個等級:智商(I.Q.)50~70者為輕度智力低下,35~49者為中度,20~34者為重度,20以下者為極度智力低下。輕症患者僅表現理解、推理和判斷能力較差,不善於辨別是非,但能獨立自理生活,從事簡單的勞動。重者不會說話,也不能理解別人的言語,無獨立生活能力,甚至吃飯、穿衣、大小便均需人照顧,更無防禦、自衛、躲避傷害的能力。按照患者的性格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患者脾氣急躁,容易興奮激動,有較強烈的報復心理,行為殘暴,好侵犯別人,常常由於遭受責罵等微不足道的理由,或者受到別人唆使而行兇、縱火、盜竊或進行強姦。受害的對象不分老幼,甚至可能強姦自己的近親。但有時為了顯示膽量,或在威脅之下輕易地承認並非自己所為的罪行。對這一類患者多判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另一類患者則表現得安靜、溫馴,依賴性強,遇到困難不善於處理。這一類患者進行犯罪活動者較少,但常易受到侵犯,女性患者常由於威脅或微不足道的物質引誘而被侮辱。

病態人格 又名變態人格、人格障礙。一種從青少年時期開始,以情感和意志活動為主的人格異常,不能適應社會生活。其思維和智力活動並無異常。病態人格的臨床表現及分型較多。司法鑑定中多見的為暴發性病態人格,主要表現為性格急躁,常因微小的精神因素而勃然大怒,甚至爆發劇烈的攻擊行為而無法克制,事過境遷又後悔莫及,但以後又可能再犯,從不吸取前車之鑑。在這種人格的基礎上,有時伴發反應性精神病。此外,還有一類與病態人格有聯繫的性變態,可能發生雞姦(同性戀)、強姦幼童(戀童癖)、偷竊異性貼身衣物(戀物癖)、在異性面前暴露陰部(露陰癖)等行為。對病態人格及性變態者,一般都判定為有責任能力,但在中國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中,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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