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集合論

公理集合論

公理集合論是數理邏輯的主要分支之一,是用公理化方法重建(樸素) 集合論的研究以及集合論的元數學和集合論的新的公理的研究。

公理集合論

正文

數理邏輯的主要分支之一,是用公理化方法重建(樸素) 集合論的研究以及集合論的元數學和集合論的新的公理的研究。E.F.F.策梅洛於1908年首開先河,提出了第一個集合論公理系統,旨在克服集合論中出現的悖論,20世紀20年代A.A.弗倫克爾和A.T.斯科朗曾予以改進和補充,從而得到常用的策梅洛-弗倫克爾公理系統,簡記為 ZF。ZF 是一個形式系統,建立在有等詞和屬於關係“∈”的一階謂詞演算之上。它的非邏輯公理有:外延公理空集公理、無序對公理、並集公理、冪集公理、無窮公理、分離(子集)公理模式、替換公理模式、正則(基礎)公理。如果另加選擇公理(AC)則所得到的公理系統簡記為ZFC(見集合論公理系統)。
已經證明:ZF對於發展集合論是足夠的,它能避免已知的集論悖論,並在數學基礎的研究中提供了一種較為方便的語言和工具。
在ZF中,諸如有序對、關係、等價關係、線序、良序、函式、自然數、有理數、實數及其運算、順序等等都可以定義。也就是說,幾乎所有的數學概念都能用集論語言表達。數學定理也大都可以在 ZFC系統內得到形式證明。因而作為整個數學的基礎(至多範疇論例外),ZFC 是完備的。數學的協調性(無矛盾性)可以歸結成ZFC的協調性。
序數與替換公理 如果一集合 x的元素的元素也都還是x的元素,則稱x為傳遞集。一個集合x是自然數:如果x是傳遞集,x的全體元素在∈下良序,而且x的每一非空子集對序∈而言有最大元。這樣可以把自然數變成了在ZF內可以定義的一種性質,如把0定義作空集═,1定義作0∪{0},2定義作1∪{1}……等等,則0,1,2,…,都是自然數,而且只有這些是自然數。
序數是自然數的推廣。
“x是序數”是指如果集合x是傳遞集,而且x在∈下良序。令On表示全體序數所成的集合,α,β∈On,α<β公理集合論α∈β。這樣,就用∈定義了序數間的< 關係,每一序數都是由比它自身小的序數所組成的集合。
每一自然數都是序數,全體自然數ω公理集合論{0,1,2,…}也是序數。對任一集合x,令s(x)=x∪{x}。則當x是序數時,s(x)亦為序數。一序數α稱作後繼序數:如果有一序數β,使α=s(β)。不是後繼序數的序數稱為極限序數,例如0,ω 均為極限序數。
On雖為一真類,但<On,<>具有性質:On的任一非空子類都有最小元。因此,要想證明每一序數都具有性質φ ,即可套用超限歸納原理:對於任給的一序數β ,若每一比β小的序數α都具有性質φ 則β亦具有性質φ ,那么對所有的序數都具有性質φ 。
在定義序數運算(加、乘、冪)時,需要用超限遞歸定理:若G是一運算,則有一運算F,使得對每一序數α,都有F(α)=G(F公理集合論α)。而這一定理的證明要用到替換公理。有了替換公理還可以得到極限序數ω+ω的存在性。如果先將正整數從小排到大,再把非正整數從大排到小而成一序列:1,2,3,…,0,-1,-2,…。從而全體整數就良序了,其序型即為ω+ω 。
事實上,任一良序集〈ω,<〉,都有惟一的序數α使得〈w,<〉序同構於〈α,∈〉。因此,就可以把良序集按序同構來分類,並將同屬於一類的稱為具有同一序型的良序集。而序數就可定義作為同構的良序集的代表。依此,可以定義序數的運算。例如,序數的加法可以定義如下:若α,β為序數,γ為極限序數
β+0=β,β+s(α)=s(β+α),β+γ=公理集合論(β+α),即用關於α的超限歸納原理來定義β+α。同樣地可以定義序數的積β. α和冪βα,以及相應的運算性質,如結合律等。
可以證明:替換公理是獨立於其他公理的。
基數與正則公理 正則公理與其他公理不同,它不是斷言某些集合的存在,而是限制一些集合的存在。提出它是為了研究ZF的模型。在ZF中可定義的數學對象都不以自身為元素;也未發現有集合x,y, 具有x∈y並且y∈x的性質或者集合序列x1,x2,…,滿足:公理集合論公理集合論。1917年 D.米里馬諾夫首先提出良基集的概念。1922年弗倫克爾在策梅洛原來的公理系統補充了一條公理名曰限制公理,顧名思義,它是給出某種限制,以排除那些非良基集。1925年J.馮·諾伊曼,稱它為正則公理。1930年策梅洛也獨立地引入了這條公理,並稱它為基礎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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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完成了ZF。
馮·諾伊曼給出了一個分層:公理集合論其中V0=═,公理集合論(α為任一序數, F(Vα)表Vα的冪集)公理集合論。這樣,正則公理肯定了每一集合必在某一Vα中。若再引進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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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為x的秩。從而,即可依秩來作超限歸納。
在AC成立的條件下,每一群都同構於一個在π中的群:每一拓撲空間都同構於一個在Π中的拓撲空間,等等。而在數學討論中常常是把同構的對象視作同一的;故正則公理並不給討論帶來局限。
基數 基數概念至為重要。兩個集x、y稱作是等勢的公理集合論若在x與y之間能建立一個一一對應。如果集合x與y等勢,則記作x~y。由於AC任一集合x都可以良序化,故有序數α ,使得α~x,把這種α中最小的那個序數定義作為集合x的基數,並記作│x│。這樣定義的基數│x│仍然是一個集合;而每一集合x都有一個│x│作為x的數量大小的一個刻畫;並且如果x~y,則│x│=│y │。
這樣定義的基數是序數的一部分:即是不能與小於自己的序數等勢的那些序數,也就是所謂初始序數。例如0,1,2,…,ω 等都是初始序數,因而都是基數。而ω+1,ω+2,…,ω+ω等都不是初始序數,故都不是基數。所以緊接著基數0,1,2,…,ω 的基數是ω1,它也記作堗1。
如果AC不成立,則可利用正則公理來定義任一集合x的基數,記作憫 。憫為一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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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定義系D.S.斯科特於1955年給出的。
在60年代末期A.萊維還證明了在AC與正則公理都不成立的情況下,基數概念是不可定義的。
構造模型的方法 由哥德爾不完備性定理可知:如果ZF是協調的,則在ZF中不能證明自身的協調性。所以,在公理集合論中只考慮相對協調性問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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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這類問題的常用方法就是構造模型。在公理集合論中構造模型的方法不外三點:內模型法,外模型法(即力迫方法),對稱模型法。
內模型法是從已知的一個模型M 出發,來定義M 的一個子模型M s;使得M s滿足ZF的一些公理或者ZF以外的一些公理。公理集合論的一個著名成果就是1938年K.哥德爾所給出的
ConZF→Con(ZF+CH)的證明,證明中用的就是內模型法,但是當時尚未如此命名。
迄至1951年J.C.謝潑德森已經把內模型法研究得很完善,並已知道要用此法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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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能的。
外模型法(即力迫法)是P.J.科恩1963年所創,科恩據此而證明了CH的相對於ZF的獨立性(見力迫方法)。
排列模型的想法始於弗倫克爾,當時他是用來證明公理集合論 及一些弱選擇公理的相對協調性,適用於有原子(本元)的集合論。迭經A.莫斯托夫斯基、斯派克等人的改進而形成FMS方法,其與外模型法相結合即可構成對稱模型法。
公理集合論的分支 在公理集合論的研究中,大量的工作是關於集合論模型的,此外,還繼續此前樸素集合論對無窮組合問題的研究即組合集合論的研究。其中的一些問題是來源於柯尼希樹引理和 F. P.拉姆齊定理的推廣。
另一分支則為描述集合論(亦稱解析集合論),主要是研究劃分層次以後的實數子集的結構性質問題。因而,這一部分與分析、實數理論和遞歸論的關係較為密切。 
即使限於上述兩個分支的研究,也有許多問題要用到ZF(或ZFC)以外的附加假設才能判定。這裡,常用的附加假設有:可構成公理;各種大基數公理,以及與AC不協調的決定性公理等。
哥德爾在1938年提出了可構成公理,並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得到重視和發展。至於大基數的研究由來已久,但其作為附加公理亦是在60年代以後。幾乎每一種大基數都是ω 的某種性質向不可數基數的推廣。可構成性、大基數和力迫法已成為公理化集合論的三大主流,同時它們又是三種研究工具。隨著無窮博弈的誕生和博弈論在數學各分支的滲透,以及博弈論與邏輯的關係日益密切,決定性公理也愈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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