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公安職權和履行公安職責的,具有武裝性質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

基本信息

簡介

公安機關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公安職權和履行公安職責的,具有武裝性質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擔負著日常的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外,負有處置突發事件,偵破各種刑事犯罪案件,參與和組織搶險救災等重大責任。

特徵

(1)公安機關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任務,其職權與職責決定了要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所以,公安機關區別於其他國家機關的一個特徵就是公安機關具有武裝性質。
(2)公安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警察權力的機關。公安機關是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既享有警察職權,同時也必須承擔警察職責。
(3)公安機關承擔著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職責。。公安機關職責決定了除打擊危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外。公安機關還承擔著當人民民眾的利益受到其他威脅時,公安機關也必須積極參與和組織搶險救災等重大責任,充分體現公安機關為人民服務的職能作用。

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我國公安機關的性質,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公安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規定的國家性質,決定了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二是公安機關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同時具有刑事偵查、執行刑罰等職能,是國家刑事執法力量。

機構設定

根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機構設定是由中央公安機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和專業公安機關組成。
(1)中央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設公安部,是我國最高公安機關。內設司(局)和處兩級機構。在國務院領導下,領導和管理全國公安工作,即公安部。
(2)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各級政府均設有公安機關。
其一、省級公安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廳(局)。公安廳內設總隊、處、科;市(地、州、盟),設公安局(處)。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公安工作。
其二、市、地區級公安機關。市(地、州、盟)一級設公安局(處)內設處(支隊)、科(大隊),同時派出若干分局;是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市(地、州、盟)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公安工作。
其三、縣(市、區、旗)設公安局。縣(旗)一級公安局內設科(股、大隊),同時派出若干派出所。是縣(旗)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縣(旗)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公安工作。
其四、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有公交、水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及按行政區劃分而命名的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公安工作。
(3)專業公安機關,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有關部門內設的專門從事具有一定專業內容和範圍內公安警務活動的公安機關。專業公安機關是中央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行使相應的公安職權。在我國專業公安機關有民航、鐵路、交通和林業等專業公安機關。
4、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與警種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與警種大致有:辦公室(秘書科)、政工、後勤財物裝備、法制、政治保衛、治安、刑偵、技偵、預審、看守所、戶政、交通管理、經濟保衛、文化保衛、出入境和外國人事務管理、科技、計算機監察、邊防、消防、警衛等機構與警種。

任務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機關主要警種的職責

警種是依據警察職位及工作特徵對人民警察作出的類別劃分。公安機關各警種的職責表現為:

(一)治安警察的職責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處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種行業;查禁違禁物品;預防犯罪;了解並掌握社會治安動態;預防和處理治安災害事故;進行治安巡邏;發動民眾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戶籍警察的職責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戶口管理制度,做好戶籍管理和人口統計工作。

(三)刑事警察的職責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偵查人員和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的法醫、化驗員、鑑定員、警犬訓練員等。其主要職責是:依法進行公開的、秘密的專門調查和運用刑事科學技術,揭露和打擊刑事犯罪;運用公開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民眾聯防控制社會上的複雜場所,限制和縮小犯罪分子的活動空間;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動規律,防範刑事犯罪活動。

(四)交通警察的職責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道路、行人、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管理;防止和處理交通事故;開展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五)外事警察的職責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我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居留、旅行進行管理;對我國公民和外國人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發現和處理來華外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外國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

(六)巡邏警察的職責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維護轄區內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參加處置災害性事故;維護交通秩序;接受公民報警;勸解、制止公共場所發生的民事糾紛;為社會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務等。

(七)督察警察的職責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其主要職責是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情況;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及其他情況。

(八)邊防警察的職責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邊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1997年,經國務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口九個城市進行了邊防檢查職業化改革試點,由兵役制改為職業制人民警察。邊防警察的主要職責是:在陸地邊防線和近海海域進行軍事巡邏和警戒;在邊防口岸進行武裝警衛;依法管理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在邊防口岸和民航機場進行邊防檢查、安全檢查;防止非法越境,防範、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和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安全。

(九)消防警察的職責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鬥爭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其主要職責是:依法進行消防監督管理;預防、警戒和撲滅火災;對企業專職消防隊和民眾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向民眾進行防火滅火的宣傳教育。

應當指出的是,公安機關各警種間的分工與協作是各警種正確履行職責不可缺少的條件。公安機關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設定了不同的業務部門,從而形成了不同的警種。然而人民警察是個整體,其戰鬥力取決於各警種協同作戰、整體作戰的能力。因此,各警種之間的分工是根據各警種的任務、職責、許可權的不同而劃分的,其目的是便利日常工作。這種分工是相對的,在發生重大事件或突發性事件時,往往是各警種聯合作戰,在需要履行職責時,不允許人民警察藉口不屬其職責範圍而拒絕執行。

公安機關的許可權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權力
1、治安行政管理權;2、治安管理處罰權;3、治安行政強制權;4、勞動教養審批權;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權力
1、偵查權;2、刑事強制權;3、預審權;4、刑事懲罰執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權;
(三)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力
(四)緊急狀態處置方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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