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

中華法系

中華法系是中華民族數千年法律實踐的結晶。以法家思想為指導思想。它在總體精神和巨觀樣式上呈現出多元的特徵,尤其表現在支配法律實踐活動價值基礎上的雙元格局、法律規範內部的多層結構和法律規範與非法律規範互依互補的實施渠道。這些特徵是中國古代社會農耕生產、宗法家族、集權政體三合一的社會存在所決定的。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中華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但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基本信息

淵源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至今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於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動盪的主要統治手段。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中華法系中華法系

中華法系,是中國的封建法律和亞洲一些仿效這種法律的國家法律的總稱。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但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法制史上的一個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個分別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已經解體,現存的共三大法系。

法家學派

中華法系以法家思想為指導思想。法家,亦稱之為刑名、刑名之學,是中國歷史上提倡以法制為核心思想的重要學派,為諸子百家中的一家,該學派提出了富國強兵、以法治國的重要思想。 《漢書·藝文志》列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頭可上溯於夏商時期的理官,春秋戰國時管仲、子產、范宣子、荀子、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發展,遂成為一個學派。戰國末韓非對他們的學說加以總結、綜合,集法家之大成。法家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法是通過具體的刑名賞罰來實現的。其範圍涉及法律、經濟、行政、組織、管理的社會科學,涉及社會改革、法學、經濟學、金融、貨幣、國際貿易、行政管理、組織理論及運籌學等。

歷史

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的。

在中國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前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也維持了將近五百年。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裡,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端。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制史學習的重點之一。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布於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一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戰國以後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乾餘年的法制歷史。自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體就是在這一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

戰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時代的後半期。而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立”。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範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戰國初年魏國李悝(音虧)制定的《法經》,就是戰國時期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箇中國古代社會中,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這一時期內成熟並在政治舞台上發揮廣泛的影響。

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統一的中央集權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所以,從整箇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自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極深,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在兩漢(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從總體上看,漢代的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也就是說,漢代法律體制,從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期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與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別的法律體制;後期則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論,使儒學成為官方的、正統的政治理論,從此,漢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論、制度上開始“儒家化”。經過“儒家化”以後的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不同於秦代及漢初的法家化的法律。而且,漢代以後的中國古代法律,都是沿著漢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發展的。所以,漢代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這是中國傳統法制迅速發展的階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大動盪的時代,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國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結束南北分裂、重新統一中國這段歷史時期。在這段時間裡,雖然政權快速變更,局勢持續動盪,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動盪的年代裡得到了巨大的發展。首先,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法律理論也有明顯發展。其次,具體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強。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已經成為成熟的制度。這一時期法制的發展與進步,為隋唐之際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礎。

特點

以中國傳統的法家思想為理論基礎,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維護三綱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由漢至隋盛行的引經斷獄,以突出的形式表現了儒家思想對於封建法制的強烈影響。中國封建法律與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塗有神靈色彩的宗教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起過維護“封建”統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國,早在奴隸制末期神權法思想已經發生動搖。在中國封建法律體系中,不存在中世紀西方國家那種宗教法規,儒家的綱常名教代替了以神為偶像的宗教。

維護封建倫理,確認家族(宗族)法規。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滲入並影響著整個社會。封建法律不僅以法律的強制力,確認父權、夫權,維護尊卑倫常關係,並且允許家法族規發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內成文法是對國法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皇帝始終是立法與司法的樞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發詔、令、敕、諭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廢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審判官,他或者親自主持庭審,或者以“詔獄”的形式,敕令大臣代為審判,一切重案會審的裁決與死刑的覆核均須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同時期西方國家中世紀在相當長時間裡,各級封建領主都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中國封建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從曹魏時起,便仿《周禮》八辟形成“八議”制度。至隋唐已確立了“議”、“請”、“減”、“贖”、“官當”等一系列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從法律上劃分良賤,名列賤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種種歧視,同樣的犯罪,以“良”犯“賤”,處刑較常人相犯為輕;以“賤”犯“良”,處罰較常人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國家的封建法律一樣,是以公開的不平等為標誌的。

諸法合體,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中國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直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它的活動或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中央級別行政機關所牽制,很少有可能獨立地行使職權。至於地方則由行政長官兼理司法事務,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級雖專設司法官,實際仍是同一級行政機關的附庸。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許可權不斷分散,地方司法許可權不斷縮小,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

影響

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國界,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於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可見唐律不僅在本國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世界五大法系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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