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英語:The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簡稱《中英聯合聲明》(英語: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就香港問題共同發表的一份聲明,1984年12月19日於北京簽訂。

主要內容

這份聲明指出:中國恢復對香港地區(即香港島九龍及“新界”)恢復行使主權,英國政府也於1997年7月1日把香港地區交還中國政府。同時確定了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政策方針。
中國政府在聲明中承諾,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國政府會確保其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香港本身的資本主義制度及民主制度可以維持五十年不變。這些基本政策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列明。

生效

聯合聲明於1985年5月27日中英雙方互換約文之時起生效,並向聯合國秘書長登記(Registration Number 23391;Volume Number 1399)

背景

1842年,清朝政府在鴉片戰爭中戰敗,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香港島被永久割讓,正式成為殖民地。九龍半島在1860年的《北京條約》中也被永久割讓。1898年,英國向清廷租借新界99年,租約於1997年7月1日到期。20世紀80年代初,根據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的構想,中國開始與英國談判香港的問題,直到雙方簽署聯合聲明。
中國構想在回歸的香港建立特別行政區,並根據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所作的承諾,制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明確了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1997年7月1日,中國按照《中英聯合聲明》確定的日期,正式收回香港。

爭論和評論

爭論

《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在當時的英國引起頗大爭論。一些人對於英國首相瑪格麗特·柴契爾(港譯柴契爾夫人)能夠與中國政府達成這一協定感到奇怪。實際上,英國在談判桌上並無多少討價還價的餘地,沒法阻止中國收回新界,又不能將香港分割,而中國收回香港的決心也不可動搖。

評論

很多評論指出英國在談判桌上的立場處於弱勢:香港並非一個軍事上可防護的地方,再加上大部分的食水和食物供應來自中國內地的廣東省,因此,在經濟上,乃至於雙方協定上,只歸還新界給中國,保留香港島與九龍半島是不可實行的。
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市民在不能預見香港前景的情況下,對房地產市場有可能崩潰導致整個香港經濟因而受到拖累。在新界的土地租借爭拗也是一個問題。事實上,在70年代晚期,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進行談判之時,最後商討的議題就是和土地與財產有關。

意義

中英通過談判,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持續百年的歷史遺留問題,為國與國之間處理同類矛盾創造了一個範例。《中英聯合聲明》也為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和平穩過渡、順利回歸,發揮了重要作用。

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並有助於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藉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屬檔案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屬檔案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屬檔案三的規定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屬檔案均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屬檔案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
趙紫陽 瑪格麗特·柴契爾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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