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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軟體所使用的各種許可證之中,最為人們注意的也許是通用性公開許可證(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
GPL同其它的自由軟體許可證一樣,許可社會公眾享有:運行、複製軟體的自由,發行傳播軟體的自由,獲得軟體源碼的自由,改進軟體並將自己作出的改進版本向社會發行傳播的自由。
GPL還規定:只要這種修改文本在整體上或者其某個部分來源於遵循GPL的程式,該修改文本的整體就必須按照GPL流通,不僅該修改文本的源碼必須向社會公開,而且對於這種修改文本的流通不準許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項遵循GPL流通的程式不能同非自由的軟體合併。GPL所表達的這種流通規則稱為copyleft,表示與copyright(著作權)的概念“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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