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原產地證書的簡稱]

一般原產地證書,簡稱產地證(C.O.),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它是證明中國出口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貨物確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的證明檔案,是進口國海關據此對該進口商品適用何種稅率的依據。

概念

一般原產地證書,簡稱產地證(C.O.),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它是證明中國出口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貨物確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的證明檔案,是進口國海關據此對該進口商品適用何種稅率的依據。該檔案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通關、結匯、進行貿易統計的重要證明檔案。

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可由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貿促會(CCPIT)簽發。貿促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的簡稱,與中國國際商會是同一領導機構下的兩種名稱。貿促會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在各地有分會,所簽發的產地證使用自己的格式並統一編號,它簽發的產地證在國際上由一定的聲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除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外還有各類優惠原產地證書(例如: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 和FORM E 、FORM F等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的官方簽證機構。

作用

C.O.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稱一般產地證,是原產地證的一種。C.O.產地證是用以證明有關出口貨物和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檔案,是貨物在國際貿易行為中的“原籍”證書。在特定情況下進口國據此對進口貨物給予不同的關稅待遇。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普遍實行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商品實施差別關稅和數量限制,並由海關執行統計。進口國要求出口國出具貨物的原產地證明,已成為國際慣例,因此C.O.產地證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項重要證明檔案,歸納起來,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產品關稅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C.O.產地證則是各國海關據以徵收關稅和實施差別待遇的有效憑證。如在進口國與出口國的政府之間定有關稅協定,用條約形式規定了協定稅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兩國之間條約上規定了最惠國條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買方往往要求賣方提供有效的產地證明書來證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確係締約的對方國才能獲得相應的稅率待遇。

(2)C.O.產地證還起到證明商品內在品質、提高商品競爭力的作用。如在國際市場上持有中國原產地證的絲綢比持有其他不產絲綢國家產地證的絲綢更能賣好價。此外,產地證有時還是貿易雙方進行交接、結匯的必備單據。如買方在申請開信用證(L/C)時常要求提供C.O.產地證以確保其自身利益,銀行也常以C.O.產地證作為信用證(L/C)是否解付的重要憑證。

(3)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統計的職責,原產地證則是海關籍以對進口貨物進行統計的重要依據。

(4)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貿易管理的工具。世界各國根據其貿易政策,為保護該國工業生產和國際貿易競爭需要,往往對某些貨物實行限制,制定一些進口貨物數量控制措施,例如:進口配額、許可證制度、反傾銷、反補貼制度。為實行這些控制制度,首先需確定進口的貨物是來自哪個國家,然後確定這批貨物是否受到進口數量限制,是否需持有進口許可證,是否要衝銷配額及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產地證也就成為實施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申請填寫說明

1、證書的填制:

第一欄(Exp orter):出口商品名稱、地址、國別此欄出口商名稱必須是經檢驗檢疫局登記註冊,其名稱、地址必須與註冊檔案一致。必須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國名(CHINA)。如果出口單位是其它國家或地區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請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稱時可填寫。但必須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名稱後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稱。

第二欄(Consignee):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一般應填寫最終收貨人名稱,即提單通知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最終收貨人不明確或為中間商時可填“TO ORDER”字樣。

第三欄(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運輸方式和路線

填明裝貨港、目的港名稱及運輸方式(海運、空運或陸運)。經轉運的,應註明轉運地。

第四欄:(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

指貨物最終運抵港、或國家、地區,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第二欄)一致。

第五欄(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簽證機構專用欄

此欄留空。簽證機構在簽發後發證書、補發證書或加注其它聲明的使用。

第六欄(Marks and numbers):嘜頭及包裝號

此欄應照實填具完整的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如嘜頭多本欄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欄的空白處,如還不夠,可以附頁填寫。如圖案文字無法繕制,可附複印件,但須加蓋簽證機構印章。如無嘜頭,應填N/M字樣。此樣不得出現“香港、台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製造”等的字樣。

第七欄(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此欄應填明商品總稱和具體名稱。在商品名稱後須加上大寫的英文數字並用括弧加上阿拉伯數字及包裝種類或度量單位。

如同批貨物有不同品種則要有總包裝箱數。最後應加上截止線,以防止填偽造內容。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具契約、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在截止線下方空白處。

第八欄(H.S Code):商品編碼

此欄要求填寫四位數的H.S.稅目號,若同一證書含有多種商品,應將相應的稅目號全部填寫。

第九欄(Quantity):數量和重量

此欄應填寫商品的計量單位。

第十欄(Number):發票號與日期

此欄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該欄日期應早於或同於11和12欄的申報和簽發日期。

第十一欄(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聲明

該欄由申領單位已在簽證機構註冊的人員簽字並加蓋企業中英文印章,同時填定申領地點和日期,該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十欄)。

第十二欄(Certification):簽證機構註明

申請單位在此欄填寫簽證日期和地點,然後,由簽證機構已授權的簽證人簽名、蓋章。

簽發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十欄)和申請日期(第十一欄)。如有信用證要求填寫簽證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傳真以及簽證人員姓名的,需仔細核對,要求準確無誤。

2、繕制C.O.證書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證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種的,也可憑有關資料申請辦理。

3、 C.O.申請單可用中文(或英語)手寫(或列印)。

心排出量

正常值:4-6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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