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2013年7月23日20時50分許,在北京大興區科技路公車站,兩名駕車男子因停車與一名女子發生爭執。過程中,一名男子韓磊毆打該女子,又將嬰兒車內的女童摔在地上,導致女童嚴重受傷。發生在北京大興的惡性案件中的受害女童傷勢嚴重,不幸死亡。9月25日,法庭最終以故意殺人罪為由判處摔童犯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11月6日訊息,大興摔童案二審於本月19日開庭。2013年11月29日,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二審維持原判,韓磊一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2014年10月31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大興摔童案”兇手韓磊被執行死刑。上午9時30分,法院向韓磊出示了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決定,將其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基本信息

案件過程

犯罪嫌疑人韓磊於2013年7月23日20時許乘坐朋友李明駕駛的白色北京現代牌轎車,在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廡殿路西側公共運輸車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爭執,韓磊對李進行毆打,後將李之女孫某某(歿年2歲10個月)從嬰兒車內抓起舉過頭頂摔在地上。孫某某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案件調查

刑事拘留

2013年7月24日凌晨,嫌疑車輛被警方在海淀區西三旗某小區找到,24日15時許,在案發18小時後,特偵組將隱匿在房山一溫泉會館內的嫌疑人韓某(男,北京市豐臺區人,曾因盜竊罪被判刑)抓獲。

7月25日,韓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北京市海淀區人,曾因搶劫罪被判刑)於7月25日中午到北京公安局大興分局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通報,7月29日,北京市大興區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韓某、李某分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和窩藏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件審理

開庭審理

2013年9月16日,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開庭,被告人韓磊在庭審中。當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韓磊依法提起公訴,以涉嫌窩藏罪對駕車幫助韓磊逃離作案現場的李明依法提起公訴。

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韓磊表示事實和起訴書指控有出入。他覺得在大庭廣眾之下和一個女人打架很丟人,看到旁邊有個車就舉起摔在地上,他說他並不知道是嬰兒車,以為是購物車自始至終都沒看車裡,不知道裡面有個孩子。說到此,韓磊語速很快,兩手不停的搓,聲音變的很洪亮。

起訴書指控

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磊於2013年7月23日20時許乘坐被告人李明駕駛的白色北京現代牌轎車,在本市大興區舊宮鎮廡殿路西側公共運輸車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爭執,韓磊對李進行毆打,後將李之女孫某某(歿年2歲10個月)從嬰兒車內抓起舉過頭頂摔在地上。孫某某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韓磊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下,仍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被告人韓磊作案後於2013年7月24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明於2013年7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查院認為,被告人韓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明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明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撤銷假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審判結果

2013年9月25日十時,法庭最終以故意殺人罪為由,一審判處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同時裁定準許受害人家屬撤回此前對韓磊提出的總計273萬餘元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

堅持抗訴

大興摔童案一審宣判後,主犯韓磊的抗訴期行將屆滿,2013年10月8日上午,他的代理人成淮強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了韓磊,韓磊已經明確表示抗訴,律師表示今天下午將會去法院遞交抗訴狀。他表示,韓磊堅持提出抗訴,並委託他於今天下午將抗訴狀遞交到法院。

對於韓磊抗訴的原因和主要意見,成律師說,韓磊希望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罪名都予以澄清,他並不是不承認自己的行為,但韓磊堅持的意見仍舊與法庭的辯護意見一致,即當初確實不知道那是嬰兒車,否則絕對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韓磊的精神和情緒都很平穩,但他有些著急。”成律師說,韓磊現在急於對被害女童的一家進行賠償,希望能夠獲得對方的原諒,但成律師也表示,截至目前,被害人的家人一直未與韓磊家人或代理人取得聯繫。

二審開庭

2013年11月6日訊息,大興摔童案二審於本月19日開庭,被告人韓磊一審被判死刑後提出抗訴,在此過程中,其家人為其更換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平代理此案。在二審開庭前,律師對案件進行了現場還原,認為一審對韓磊定罪的證據不足。

二審宣判

2013年11月29日,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二審維持原判,韓磊一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

執行死刑

2014年10月3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一中院將韓磊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事件回顧

2013年7月23日20時50分許,在大興區科技路公車站,韓磊與李明因停車與一名女子發生爭執。過程中,韓磊將嬰兒車內的女童摔在地上,導致女童嚴重受傷後死亡。檢方指控,韓磊當日乘坐李明駕駛的轎車,在大興舊宮鎮廡殿路西側公共運輸車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爭執。

韓磊對李某進行毆打,後將李某之女從嬰兒車內抓起舉過頭頂摔在地上致其死亡。

李明在明知韓磊實施上述行為的情況下,仍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韓磊於2013年7月24日被抓獲歸案;李明於2013年7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

案犯供述

稱被抓時才知犯命案

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7·23北京女童被摔案

2013年8月23日,根據北京電視台的一段視頻顯示,韓磊在接受檢方訊問時,痛哭流涕地稱“不可能去殺一個孩子”。

韓磊稱,2013年7月23日晚上,他跟李明等幾個朋友一起在大興舊宮吃飯、喝酒,隨後幾個人相約去唱歌。他從飯館最後一個下樓,看見只有李明的車還在樓下停著,他就上車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等二人到了歌廳,停車位已滿,二人就準備到馬路對面公車站旁的路邊停車。

李明稱,當時他“一看這車位,有一個嬰兒車,就想我不能碰著嬰兒車”,就在他想著怎么停車的空當兒,韓磊已經與嬰兒車旁邊的女的就停車問題產生了爭執。先開始他“也沒看出來有憤怒什麼的”,但過了一會兒,“我再一看,他倆已經動上手了”。

就在這短短的幾分鐘之間,車內的女童就被韓磊舉過頭頂摔在了地上。

韓磊稱,他乘坐李明的車逃離現場後,“一直回想自己使了多大力量,孩子到底有沒有危險,一直想這些事”。當警方發現他、並將其帶走後,“在警車上的時候,步話機就開始響,裡面說‘人抓到了’,這種氣氛跟電影上看到的一樣,很嚴重”。此時他才知道自己犯了命案。

“這件事情到現在我解釋不清楚,我也不想再解釋什麼,我不可能去殺一個孩子。”韓磊面對檢察官,哭訴稱:“造成孩子這種慘劇,雖然是突發的事件,是很多原因綜合在一起,但您一定要判我死刑,我真不活了,我這二十多天每天特別痛苦,我真的不想活了。”

反思脾氣不好 也曾“上正軌”

韓磊稱,他14歲時第一次被行政拘留,是因為偷了一輛腳踏車。18歲第二次被拘,只是因為跟朋友坐公車時,遇到了“一個男子用胳膊肘跟我們較勁,下車後我們打了他一頓”。1996年,自己因無期徒刑進監獄後,曾反思自己從小脾氣不好、特別衝動,主要因為自己知識不夠。於是,他就想多學點東西,並自學參加了高自考的五門課程,“想以後自己搞點事業”。

韓磊說,出獄後,他靠著母親的貼補,在豐臺區東高地租了一間房子,同時還辦了一家養羊場,在山東德州的林縣屠宰後拉到北京販賣。當時,“一個月幾千塊錢,漸漸走上了正軌”。這期間,他跟李明經朋友介紹認識,事發前只見過一兩次面。

各方表態

專家說法

南京市心理危機干預中心主任張純表示,從媒體報導來看,該男子的行為嚴重偏離了社會常態,即違反了社會習俗與規範,很可能屬於“衝動控制障礙”。

張主任認為,正常人對於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會有天然的憐憫反應,即使在爭吵中,在並沒有對自己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也“不至於突然動手”。韓某對外界的刺激做出了異常反應,短時間內情緒突然噴發,失去了理性控制,很符合“衝動控制障礙”型人格的特徵,即俗話說的“暴脾氣”、“亂來”。

至於為何會突然失控,張主任認為現有條件還無法得出結論,但從其個人經歷來看,韓某剛剛刑滿釋放,或許對社會和他人已經積攢了過多負面情緒,這些情緒壓力沒有得到及時宣洩,所以才會“一點就著”。

警方說法

倆嫌疑人均已到案

25日晚上,北京警方對外通報:7月23日20時50分許,在大興區科技路公車站發生一起惡性案件。二名駕車男子因不滿一名推著嬰兒車的女士擋道,雙方發生爭執。過程中一名男子將該女士打倒後,又將嬰兒車內的女童摔在地上,導致女童嚴重受傷。

案發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迅速成立特偵組全力開展偵破工作。經細緻走訪,特偵組很快鎖定作案嫌疑人。24日15時許,在案發18小時後,特偵組將隱匿在房山一溫泉會館內的嫌疑人韓某(男,本市豐臺區人,曾因盜竊罪被判刑)抓獲。7月25日,韓某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本市海淀區人,曾因搶劫罪被判刑)於7月25日中午到大興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受害女童傷勢嚴重,仍在搶救中。

律師說法

應依法嚴罰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吳立宏表示,此案情節惡劣,加上嫌疑人出獄未滿一年,又犯新罪,屬累犯,在審判時會依法適當加重罪行,如果小孩維持腦死亡狀態,他將涉嫌故意傷害。如果孩子死亡,他涉嫌故意殺人。吳律師還表示,男子作案動機複雜,但能明顯看出泄憤情緒,並且將孩子舉過頭頂,摔在水泥地上的結果,成年人應該明白有多嚴重,對兒童的傷害性極大,有涉嫌殺人的主觀意圖,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嚴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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