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背景
2016年,武某、李某、付某等5名嫌疑人共同出資購置事發車輛,運營邢台至瀋陽的客運路線。為獲取更大利益,其“擅自改變行車路線脫線運營;人為操控GPS系統逃避監管;並從物流公司配貨,造成客貨混裝”。2016年7月1日13時,事故大巴從邢台出發後,“拉載乘客、配置貨物”。
事故經過
2016年7月1日晚,一輛從河北省邢台市出發駛往遼寧省瀋陽市、牌照為“冀EA5566”的長途臥鋪客車,途經津薊高速寶坻區爾王莊鎮小高莊段時發生事故。車輛爆胎後衝出路外,墜入高速公路橋下的閆東渠內。
事故傷亡
該客車載有30人,事故造成26人死亡,4人受傷,無生命危險。
事故處理
市長回響
事故發生後,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要求全力搶救傷員做好處置工作,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段春華,副市長何樹山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辦、公安、安監、宣傳、衛生、交通、水務、民政及寶坻區政府等相關部門開展救援處置工作,4名傷者被送往醫院救治。
恢復通行
2016年7月2日早上06時08分,S1津薊高速駛往薊縣方向K23+500處(大龍灣互通至九園站之間)的車輛交通事故已處理完畢,現場恢復正常通行,S1津薊高速全線入口、G1京哈高速寶坻北站均恢復開啟。
刑事拘留
2016年7月14日報導,據天津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訊息,2016年7月1日發生在津薊高速重大單方交通事故涉事企業9名責任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事故原因
天津市公安局表示,經查河北省邢台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某及下屬第四分公司總經理宋某某等9名責任人主體責任不落實,對涉事車輛擅自改變經營路線、長期脫線斷線等違規行為無監控記錄,一級、二級安全監控中心平台不履行監管職責,未依規對涉事車輛的駕駛人員、司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管理工作嚴重缺失,導致發生津薊高速重大交通事故。
問責官員
2017年8月,由天津市多部門派員組成,邀請河北省政府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對事故負有責任的6名車輛承包經營者、2名貨站經營者、10名車輛所屬企業員工、7名官員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另有15名官員分別被建議給予政紀處分和誡勉談話。
調查報告顯示,武海波等6名車輛承包經營者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採取強制措施,其中武海波等4人被批捕,兩人被取保候審。同樣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八方物流貨運站經營者郭繼明、張東梅,也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審。
事故車輛所屬的邢台交通集團,10名員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邢台交通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路士尊被調查組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審。邢台交通集團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李軍,被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邢台市運輸管理處有4名官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4人中職務最高的是邢台市運輸管理處主管市直運輸管理站和長途客運科的副處長李少客。
臨西縣交通運輸局則有3名官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他們都被認定收受八方物流老闆郭繼明的財物,放縱監管,導致事故車輛常年脫線運營超量載貨,並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臨西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站站長修傑、副站長柏慶波,已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批准逮捕。主管全縣客運管理工作的邢台市臨西縣交通局運輸管理站副書記羅東則被調查組認定為,在明知八方物流違法經營的情況下,長期收受八方物流賄賂,已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取保候審。
調查報告建議,對此次事故中存在失職失察的15名官員,分別給予不等的政紀處分和誡勉談話。其中,邢台市交通局副局長郝建斌和臨西縣副縣長楊士朝被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臨西縣交通運輸局副科級幹部曹永鵬被建議的行政處分最重——行政記過。
股長失職獲刑
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後,河北省邢台市運輸管理處市直運輸管理站客運股股長韓翠月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其被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調查認定,津薊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調查組建議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人25人,建議給予政紀處分和誡勉談話的責任人員15人。這個40人名單中,包括事故車輛所屬的邢台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邢台市運輸管理處、邢台市交通局等相關負責人、工作人員。
天津市寶坻區法院審理查明,冀EA5566號大型臥鋪客車由武某、李某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資承包,運營河北省邢台市至遼寧省瀋陽市線。為獲取更大利益,武某、李某等人使用該大型臥鋪客車從事貨物運輸;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逃避監管。韓翠月於2014年3月任邢台市運輸管理處市直運輸管理站客運股股長,韓翠月在工作期間疏於職守,在日常安全檢查以及各類專項檢查活動中對冀EA5566號大型臥鋪客車長期不按照審批路線行駛、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查處;對邢台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衛星監控平台不符合規定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致使冀EA5566號大型臥鋪客車違規拉貨運營的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法庭上,韓翠月稱對此次重大事故很痛心,“發生事故的原因就是長途客車為了裝貨不按規定線路行駛,客貨混裝導致車輛超載,其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沒有發現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的問題,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翠月作為邢台市運輸管理處市直運輸管理站客運股的股長,在工作期間,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對本次事故客車長期不按審批路線行駛、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終端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查處;對衛星監控平台不符合規定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致使事故客車違規拉貨運營的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最終導致津薊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韓翠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2018年4月4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韓翠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