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蘄春車輛相撞事故

5·21蘄春車輛相撞事故

2017年5月21日凌晨,蘄春縣劉河鎮石鼓河路段發生一起小車與貨車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現場死亡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3人),1人受傷,2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210萬元。

事故經過

5·21蘄春車輛相撞事故 5·21蘄春車輛相撞事故

2017年5月21日凌晨,陳華酒後駕駛白色鄂J33V65牌東風雪鐵龍小型轎車沿下蘄線由張榜鎮往漕河鎮方向行駛。1時許,當該小轎車行駛至下蘄線40KM+230M處(劉河鎮石鼓河村5組路段),因夜間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靠右側車道行駛等原因,與對向行駛的鄂J47008貨車相撞(由武穴市至安徽方向行駛),導致小車後輪落入邊溝、尾部撞向路邊擋水牆(農戶在邊溝外緣自行修建的非法建築),小車內部分乘坐人員被甩至車外撞擊擋水牆後掉入溝中,致小車上的乘坐人陳文武、夏志成當場死亡,陳華、陳煒、陳良意經搶救無效死亡,紀輝輝受傷。

肇事車輛

1、肇事小車情況。該車為白色東風雪鐵龍小型轎車,車牌號為鄂J33V65,登記車主為占緒全,登記時間是2015年8月4日,該車的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資料信息齊全,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8月,車輛性質為非營運。車輛狀態:違法未處理,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50萬元商業險和車損險。核載5人,實載6人,超員1人。經湖北軍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事故發生時行駛速度不具備鑑定條件,區間平均速度不低於67.49km/h。

2、肇事貨車情況。該車為紅色東風“天錦”中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為鄂J47008,登記車主為當事人李國保,登記時間是2013年12月6日,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車輛狀態:正常。車輛性質為貨運,於2014年3月14日在武穴市運管局領取營運許可證。駕駛員李國保於2010年6月12日在武穴市運管局辦理從業資格證,2016年6月12日換髮,有效期至2022年6月12日,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險。該車準載4.99噸,事故發生時實際裝載水泥25噸(在武穴田鎮亞東水泥廠購買並裝載),嚴重超載。該車於2015年05月在武穴市田鎮街道公路旁費升升加工店進行了改裝,牆板加高20公分,車廂加長35公分,加裝鋼板,輪胎加大。2015年12月和2016年12月分別在蘄春縣旭明檢測站和蘄春縣安大檢測站通過檢測,年審合格。經湖北軍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事故發生時行駛速度不具備鑑定條件。

相關人員

1、小車司機情況。陳華,男,23歲,蘄春縣青石鎮陳坳村八組人,鄂J33V65小車駕駛人,2015年5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在事故中死亡。經武漢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血液乙醇含量為0.27mg/ml,屬於酒駕。

2、貨車司機情況。李國保,男,31歲,武穴市田鎮人,鄂J47008貨車駕駛人,於2009年7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2010年在武穴市運管局辦理從業資格證,2016年6月換髮,有效期至2022年6月,未受傷。

3、乘坐人員情況。

(1)陳文武,男,21歲,蘄春縣青石鎮黃土堰村人,鄂J33V65小車後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2)夏志成,男,20歲,蘄春縣青石鎮蓋天村人,鄂J33V65小車後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3)陳 煒,男,23歲,蘄春縣青石鎮周畈村人,鄂J33V65小車後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4)陳良意,男,22歲,蘄春縣青石鎮望天畈村人,鄂J33V65小車後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5)紀輝輝,男,21歲,蘄春縣青石鎮太平林場人,鄂J33V65小車副駕駛乘坐人,受傷。

事故路段

事故地點位於省道S205下蘄線40KM+230M處,處於蘄春縣劉河鎮石鼓河村五組,呈南北走向,北至安徽省太湖縣,南至蘄春縣漕河鎮,水泥路面,路寬9米,路肩2.1米,路面中心黃色虛線褪毀,設計車速為70公里/小時。現場往北路面平直,現場往南有彎帶緩坡,視線不良,彎道半徑約368米,縱坡1.8%。道路東側路肩外有水溝,無溝蓋,溝寬約60公分,深約60公分。根據《公路排水設計規範》(2012版)第3.0.17規定:“路塹段排水邊溝宜採用淺碟形或帶蓋板的邊溝,採用敞開式深邊溝時路側應設定護欄。”該路段邊溝既無護欄又無蓋板,事故發生路段存在非法建築(農戶在邊溝外緣自行修建的用於擋水的磚砌和乾砌牆體共80厘米高,根據《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九條“公路用地範圍的寬度從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規定,以及《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規定,屬非法建築),存在安全隱患。

事故處置

2017年5月21日凌晨1時6分48秒,蘄春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電話報警後,青石交警中隊值班民警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經過初步勘查發現有多人受傷,立即報告交警大隊值班室及“120”急救中心,同時進行現場管制,維護交通,展開救護工作。交警大隊接報後,縣公安局政委胡新志、分管副局長陳佑明和交警大隊長駱勇也迅速趕到現場,制定救援方案,調動治安、刑偵、派出所、交警等警力,分設交通疏導管制、現場搶救、現場勘查、善後處理、警務通訊後勤保障5個工作小組參與救援工作,事故發生後,市縣兩級政府和部門領導也先後趕到事故現場。

追究責任

(一)建議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陳華,男,小車駕駛員,該駕駛員陳華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既未按右側通行規定,也未保持夜間安全車速,再加上超員等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對該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在該起事故已經死亡,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採取措施的相關責任人員。

1、李國保,男,貨車司機。駕駛非法改裝車輛,且載貨超過核定重量,行駛過程中未確保全全車速,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對事故負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方茂忠,男,中共黨員,武穴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稽查股大金中隊中隊長,履行職責不到位,未對黃岡亞東水泥有限公司(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未發現轄區內非法改裝車輛(鄂J47008)長期從事運輸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檢察機關已立案偵查,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再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

3、王軍,男,中共黨員,武穴市治超治限治拋灑聯合執法大隊盤塘治超站站長,履行職責不到位,未按要求對貨運源頭單位黃岡亞東水泥有限公司進行監管,涉嫌犯罪,檢察機關已立案偵查,建議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再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

(三)建議實施處分或問責的人員。

1、李文勝,男,中共黨員,蘄春縣公安局青石交警中隊副中隊長,5月20日夜間執勤民警,帶班人,執勤期間未及時發現陳華酒後駕駛機動車、未按右側通行規定、未保持夜間安全車速、超員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王惠根,男,中共黨員,蘄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教導員,分管青石交警中隊,督導青石中隊路面巡查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3、陳壽軍,男,中共黨員,蘄春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漕河中隊指導員,兼任蘄春縣聯合治超執法大隊副隊長,牽頭負責治超執法大隊交警方面的工作。對轄區內治超督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4、王青福,男,中共黨員,蘄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兼任蘄春縣聯合治超執法大隊副隊長,5月20日至次日上午8點30分八里湖臨時治超點執勤帶班人,對經過治超點的超限車輛未及時發現並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呂文友,男,中共黨員,蘄春縣公路管理局路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牽頭負責治超執法大隊路政方面的工作,對轄區內治超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李 亞,男,中共黨員,蘄春縣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分管路政執法工作,未及時發現路政執法大隊和青石中隊在路政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7、吳 銘,男,武穴市治超治限治拋灑聯合執法大隊盤塘治超站路政員,5月20日至次日上午8:00分治超站當班負責人,未及時發現和查處鄂J47008貨車嚴重超載行為,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王建富,男,中共黨員,原武穴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維修駕培股股長,已退休,在擔任武穴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維修駕培股股長期間,對轄區內非法改裝機動車輛的行為配合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建議對其批評教育。

9、徐滌新,男,中共黨員,蘄春縣質監局產品質量監督股股長,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2月9日負責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轄區機動車檢測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10、駱效林,男,中共黨員,蘄春縣劉河鎮副科級幹部,主管交通工作,未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工作要求,隱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時發現轄區S205省道存在的標線不清、邊溝存在缺陷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11、費升升,男,鄂J47008貨車非法改裝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要求向當地道路運輸部門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並取得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改裝業務,對鄂J47008貨車進行非法改裝,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武穴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其依法處理。

(三)對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

1、責成武穴市政府對黃岡亞東水泥有限公司存在的超限超載源頭問題進行嚴肅處理。

2、責成黃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黃岡市交警支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號)對蘄春安大萬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和蘄春縣旭明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有限公司兩家企業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3、責成蘄春縣政府就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超限超載等工作存在的問題向黃岡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4、責成蘄春縣政府對蘄春縣劉河鎮政府、蘄春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蘄春縣公安交警大隊、蘄春縣交通運輸局進行通報批評。

5、責成武穴市政府對武穴市交通運輸局進行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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