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年12月26日,一則“警察打死討薪女農民工, 死亡後仍遭腳踩頭髮”的訊息在網路廣泛流傳,農民工因討薪與工地保全發生衝突,農民工被帶進派出所後挨打,其中一人死亡,一人被打斷4根肋骨。
討薪不成反遭打
網路披露的一張照片被描述為:“面對暈倒在地的女農民工,警察不但沒有採取搶救措施,反而由胖警察用腳死死踩住女農民工的頭髮,長達一個小時”,顯得極為扎眼。死者家屬質疑警方濫用武力、野蠻執法。
照片中被踩頭髮的女農民工周秀雲來自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2014年47歲。從2014年10月中旬開始,共有13個老鄉在位於太原龍城大街的“山西四建集團經貿龍某某工程項目”工地打工,主要從事木工活。木工工程已經於2014年12月5日結束,但包工頭四川人周理品還欠著他們2.9萬元工錢,多次催要未果。
農民工們計畫直接向項目部討要工錢。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王奎林和3名工友來到工地北門,欲找項目部負責人討要工錢。但被保全攔在門口並發生口角及推搡,爭執中,保全打電話報警。
王奎林說,轄區派出所民警到場後始終罵罵咧咧。聞訊趕來的王友志被警察按倒在地、強行上銬。周秀雲抱著警察的腿懇求放人,在此期間便遭遇拽頭髮、擰脖子等暴力侵害。警察把我周秀雲的頭狠命往下按,臉都貼到肚子上了,後來周秀雲便仰面躺地長達1個小時。一位身材偏胖的警察用腳踩著周秀雲的頭髮,並指責她“裝死”。
警察將現場警戒,周秀雲的頭髮被一名警察牢牢踩住。後來,警察把王友志、周秀雲夫妻塞進同一輛警車,由於是背銬,王友志只能用腿拱一拱妻子並呼喊著她的名字,但此刻妻子已經沒有任何反應,當時是昏迷還是已經死亡王友志也說不清楚。
王奎林證實母親身體狀況一向良好。他說,2014年12月13日當天最低氣溫零下11攝氏度,母親在地上躺了1個小時。
粗暴執法釀悲劇
王友志一家三口及另外兩名老鄉是在當天 17時左右被帶進太原市龍城派出所的。王友志說,他在派出所的衛生間內遭到了毆打,警察抓著他的頭髮,用腳往死里踢他,此後,在辦公室又有民警用鞋對他頭部左右開弓,打得他頭暈目眩、滿臉是血。每每談到此他便失聲痛哭。
王奎林說,他和另外兩個老鄉,也被派出所的民警教訓一通,腰背上的淤青六七天后才散去。
王友志住在武警山西省某某醫院的普外科。2014年12月22日,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單上顯示著“左側第6-9肋骨骨折”的檢查結論。
周秀雲靠著牆耷拉著腦袋一動不動,王友志請求警察幫忙照顧,但沒有人理他。王友志被關進派出所的留置室,他的妻子就在門外不足兩米處的地板上坐著,他眼睜睜地看著妻子不省人事,卻無能為力。凌晨3時許,他在派出所內接到了妻子死亡、遺體已被送至太平間的通知。
案件處置
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圍繞周某死亡和王某控告公安民警在派出所毆打致其肋骨骨折,先後詢問了派出所民警、民工、“龍瑞苑”工地保全等相關人員22人,調取了醫療部門救治記錄資料,調取和分析了執法記錄儀、“龍瑞苑”工程項目部監控視頻資料,組織了辨認,並走訪了附近民眾,已獲取部分違法犯罪證據。太原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督察部門在案發後啟動調查機制。
特偵組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屍體解剖檢驗是查明死者周某死亡原因的必經程式。為了保證公開公正,特偵組按照家屬意願,為其提供了幾家異地權威司法鑑定機構供選擇,也同意由家屬選擇其他合法機構進行鑑定,也與死者家屬溝通,爭取其儘快同意進行屍體解剖檢驗,以便早日查明真相,給死者以告慰、給罪犯以嚴懲、給社會以公正。
處置結果
2014年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檢察院已對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31日,太原市檢察院再次通報,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依法對“12.13”案件中涉案民警郭某、任某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官方道歉
2015年1月2日晚, 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召開“12·13”案件新聞發布會,太原市公安局長汪凡代表太原市公安局對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受害人家屬和社會誠摯道歉。
檢方初查
2014年12月13日19時,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接到報案。初步判斷該事件背後極有可能隱藏職務犯罪,因此,小店區檢察院於案發當晚即展開初查。
2014年12月14日,太原市檢察院聽取匯報後,認為案情重大、後果嚴重,於是決定抽調兩級檢察院辦案力量成立“12·13”特偵組。
從2014年12月13日到12月25日,檢察機關的取證工作一直在進行。反覆比對、研判視頻資料就調取了11段,時長達11小時51分鐘。
2014年12月25日深夜至2014年12月26日凌晨,檢察機關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後,作出立案偵查的決定。
2014年12月26日對涉案民警王某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開庭審理
2015年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名涉案警方人員受審。據開庭法院發布的公告顯示,被告人王文軍犯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郭鐵偉犯濫用職權罪,任海波犯故意傷害罪。庭審時間預計六天。
社會反應
疑似“民警腳踩女農民工頭髮”的照片引起網民極大憤慨,但由於是手機拍攝照片清晰度不高,頭髮是否被腳踩無法辨認。
“在公眾場合民警絕不可能有上述行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劉金潤言之鑿鑿,他說網路照片的拍攝角度是從當事民警側後方拍攝,因此產生了腳踩著婦女頭髮的視覺誤差,而且上傳者斷章取義故意誤導廣大網民。
副所長徐龍則承認此事件發生在該所轄區,涉事民警王文軍也屬該所。但由於檢察機關已經介入此案,相關的詳細情況眼下不便透露。
死者周秀雲的外甥媳婦王星星提供了一段時長3分44秒的視頻錄像,視頻中一名民警緊挨著周秀雲的頭部站立,能明顯看到頭髮被踩在腳下,而且記錄了民警先左後右換腳踩的細節。
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披露的訊息稱,該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在事發當日的19時許就接到了公安機關的報告,稱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警情時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從事發到確認死亡僅僅3個小時。
檢察機關已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26日晚,太原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公安機關將全面配合檢察機關工作,對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堅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全市公安機關將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從嚴整肅隊伍,強化法治意識,全面整頓規範執法執勤行為,嚴明工作紀律,堅決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2014年12月26日晚間警方通報稱,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龍瑞苑”工地糾紛警情期間,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事件發生後,太原公安局立即依法提請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同時,立即由局領導帶領督察部門展開調查,依規對當事民警作出停止執行職務決定。
對於事件的經過,該通報有如下表述,當日,周某等10餘名河南籍農民工準備於次日返鄉,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進入施工工地,與保全發生糾紛,民警處置過程中與阻攔的周某(即周秀雲)有肢體衝突,涉嫌違反公安機關接處警相關規定,處置不當,發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網友“思誠小情緒”說,依法執法是底線要求,對弱勢群體多一些尊重、包容、保護和照顧,是現代法治文明的題中之義。來自某論壇的網友“某某123love”說,不幸的是討回血汗錢要以生命為代價,幸運的是國家依法治國的大環境容不得惡警胡來。網友“李海峰”發問戾氣警察,面對農民工討薪問題,不給解決問題不說還如此暴力,很傷民眾的心。
為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而非故意傷害罪?
“12·13”案件發生後,共有三名涉案民警被立案偵查,所涉罪名均為濫用職權罪。一些網民質疑,案件中有農民工死亡,檢方立案時所定的罪名過輕,為何不以故意傷害罪追責,是否存在避重就輕,為涉案民警開脫?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周茂玉對此回應說:“以什麼罪立案偵查,取決於案件證據。現有證據表明,涉案民警王某在出警過程中,違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規定、濫用執法權,發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其行為已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條件。”
“如果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前提是取得法醫鑑定結論,證明周某死亡與涉案民警王某的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法律明確規定,查明死亡原因應當進行屍檢,但屍檢還未能進行。”周茂玉說。
據介紹,為了確保公平公正,太原市有關方面反覆與死者家屬進行溝通,同時向死者家屬提供了省外四家知名司法鑑定機構供其選擇,並表示同意家屬自行指定其他合法的鑑定機構。正在與家屬進行協商,爭取家屬同意儘快進行屍檢,以儘快獲取辦案需要的關鍵證據。
周茂玉說:“我非常理解受害者失去親人的痛苦心情,同樣對發生這種嚴重事件非常憤慨,也非常理解大家希望從重從快處理涉案人員的心情,但是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必須於法有據。現有證據只能以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待屍體檢驗鑑定結果出來後,如果涉及故意傷害或者其他犯罪,將依法一併予以追究。”
為何受害人已辨認出多名打人民警,檢察機關僅對其中三人立案偵查?
太原市檢察機關組織“12·13”案件中的其他受害民工對涉案民警進行了辨認。死者周某的親屬等人表示,當時已辨認出多名涉案民警,但為何檢察機關只對其中的三人進行了立案偵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應當依法受到追究。”周茂玉在新聞發布會上說,“檢察機關之所以對涉案民警郭某、任某兩人立案偵查,是因為獲取了比較紮實的證據。我們正在對其餘民警進行逐一甄別,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堅決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太原市公安機關也表示,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調查工作,對違紀違法民警行為絕不包庇、絕不護短。對涉事民警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核查。進一步加大調查力度,對案件中負有責任的,不論涉及哪一級、涉及什麼人、涉及多少人,都將嚴肅處理,並及時發布調查處理結果。
案件什麼時候能夠偵查終結?
在新聞發布會上,有媒體提問稱,距離案發十幾天了,案件在什麼時候能夠偵查終結?
周茂玉說,“12·13”案件發生以來,太原市、小店區兩級檢察機關特偵組幹警夜以繼日地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共收集固定書證48份,證人證言46份,犯罪嫌疑人供述14份,同步錄音錄像18次36盤17小時,走訪了大量民眾。檢察機關將秉持全面、客觀、公正的立場,依法儘快查明真相。辦案過程中,太原市檢察機關將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信息發布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公布案件進展信息。
“作為檢察長,我將以對人民民眾、對法律、對案件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度,把此案辦成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的鐵案。在此,我向大家鄭重承諾:對於我所經辦的案件,我將終身負責!”周茂玉說。
山西討薪死亡農婦家人提交控告書 涉民警等32人
動態1
屍檢結束,家屬全程見證
1月5日下午,在太原武警醫院太平間的冰櫃內躺了20多天的周秀雲被抬出醫院,在太原另外一家醫院的解剖室外,周秀雲的丈夫及兒女被擋在門外。
據悉,受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委託,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劉良教授一行八人鑑定團隊,負責對周秀雲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有志損傷程度進行檢驗。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見證,並對屍體檢驗過程進行了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考慮到該案的影響重大,檢察機關在依法委託鑑定單位和鑑定人過程中,徵得了當事人的同意。家屬最終從多家鑑定機構中選中了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
在解剖現場的死者的外甥晉心鋒在接受大河報記者採訪時說,“我進去全程見證了屍檢,當天下午2點多開始解凍進行屍檢,但由於屍體冰凍時間太長,解剖進行到3點多的時候,中斷了一個多小時,直到當晚的7點多才解剖完。”
動態2
公益律師團提交刑事控告書
河南討薪女農民工命喪太原後,大河報最早將此訊息見諸報端,並派記者第一時間趕往太原對此事追蹤報導,全國各地不少熱心律師通過大河報記者與受害者家人取得聯繫。昨天上午,周秀雲的家人與多名公益律師簽訂委託書,委託幾名律師組成律師團共同代理該案件。三名律師分別是: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的程海,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的王道剛,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勁松。律師團抵達太原後進行多方調查取證。
昨天下午,幾名律師帶著王奎林、李康等多名在派出所被毆打的農民工趕往山西省檢察院,提交了一份名為“請為被警察打死的討薪女工周秀雲討回公道”的刑事控告書。昨天下午,山西省檢察院依法受理,在這份控告書上蓋上了公章。
控告書中涉及32人
在控告書中,大河報記者看到,被控告的人共有32人:被排在第一位的是王文軍,目前已被批捕的他原是太原市公安局龍城派出所警察,現以濫用職權罪被羈押。
第二個被控告的是郭鐵偉,原太原市公安局龍城派出所警察,被羈押的罪名同樣是濫用職權。
大河報記者在控告書中看到的人員共有32人,“還在蒐集另外2人的證據。”律師說。
1
要求依法追究32名人員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責任。
○認為兩名民警涉嫌故意殺人
王文軍
控告書中稱,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控告人王文軍,在2014年12月13日17時許把周秀雲毆打倒地,當時旁人無法實施救助,周秀雲隨時死亡的後果常人可以預見。
王文軍一直踩著周秀雲頭髮,周秀雲被急救中心確診18時27分死亡之前一直拒絕施救,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
其行為與周秀雲死亡有因果關係,由故意傷害轉化為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對周秀雲死亡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郭鐵偉
控告書中稱,郭鐵偉參與了王文軍對周秀雲的毆打,對周秀雲共同負有及時施救義務,因未施救,放任她死亡結果的發生,對周秀雲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涉嫌共同故意殺人罪。因負次要責任,系從犯。
法律依據
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兩人故意殺人罪刑事責任。(律師認為,根據以上證據和事實,屍檢可能會更精確地確定周秀雲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時間,不影響本罪立案。)
○認為多名警察涉嫌故意傷害、非法拘禁
包括所長在內的多名警察
控告書中稱,郭鐵偉在派出所內用腳踹斷王友志6根肋骨,達到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傷情立案標準,是主犯,王文軍協助屬從犯。
法律依據
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情節惡劣,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控告書中稱,民工討要工資,警察在明知他們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王文軍、郭鐵偉、所長張某(負有領導責任),以及龍城派
出所的其他多名警察,仍然對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11小時,並有背銬、毆打等情節。
法律依據
都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非法拘禁罪。以上人員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刑事控告書3方面訴求
2
要求依法追究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檢察長玩忽職守責任。
兩名當地檢察長
控告書中稱,從2014年12月13日周秀雲死亡到12月26日立案,其間13天。小店區檢察院、太原市檢察院已在12月13日接到小店公安分局報案、14日接到周秀雲家屬報案,取得了錄像、證人證詞、視頻截圖等,12月16日得知王友志被武警醫院診斷為被打斷三根肋骨(後證實為6根),按常理至遲應在12月20前立案,但未立案。直到12月26日網路第一次大規模傳播周秀雲被踩頭髮和拽頭髮的視頻後,才於當日匆匆立案,且是按與涉嫌犯罪事實相去甚遠的濫用職權罪立案。
法律依據
以上不依法履責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於嚴重的玩忽職守。小店區檢察院檢察長王宏亮、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周茂玉對此負有主要責任,應當依法予以追究。
3
要求提請上級檢察院決定本案由河南省檢察機關管轄。
控告書中稱,本案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四類犯罪,涉及人員多達32人,屬於重大犯罪案件。
為保證案件依法公正辦理,應當由檢察機關管轄。因太原市檢察院嚴重不履責,不能保證案件後續依法辦理,不應當再由其繼續管轄本案。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周茂玉從1991年起在山西省檢察院任職,位至反貪局局長、黨組成員,2012年經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
由於擔心由山西省檢察院管轄本案也難以做到公正辦案。控告人請求山西省檢察院依法提請上級檢察院指定被害人的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的檢察機關管轄。
(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