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和平身為呼和浩特第二監獄監獄長、監管改造第一責任人,不認真履行監獄長職責,造成喬海軍、董佳繼、李洪斌、高博等4名重刑犯綁架殺害民警集體越獄脫逃,脫逃後又實施搶劫、綁架等多起嚴重暴力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監獄4名重刑犯集體暴動越獄。案件發生後,內蒙古檢察機關對這起重大監管安全事故展開了調查,對原監獄長張和平等多名監管幹警立案偵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和平身為呼和浩特第二監獄監獄長、監管改造第一責任人,不認真履行監獄長職責,造成喬海軍、董佳繼、李洪斌、高博等4名重刑犯綁架殺害民警集體越獄脫逃,脫逃後又實施搶劫、綁架等多起嚴重暴力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