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
創製
拼音
chuàng zhì
注音
ㄔㄨㄤˋ ㄓㄧˋ
引證解釋
1. 創建;創造。
《管子·霸言》:“霸王之形,象天則地,化人易物,創製天下。”
《國語·周語中》:“更姓改物,以創製天下,自顯庸也。”
唐 韓愈 《潮州刺史謝上表》:“ 高祖創製天下,其功大矣,而治未太平也。”
清 侯方域 《豫省試策二》:“今皇帝創製,顯庸運世以禮。”
范文瀾 蔡美彪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四章第一節:“ 西夏 文字的創製,對 夏國 統治的確立和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2. 建立制度。
《漢書·敘傳下》:“革命創製,三章是紀,應天順民,五星同晷。”
《南史·何尚之傳》:“凡創製改法,宜順人情,未有違眾矯物而可久也。”
明 方孝孺 《送河南僉事湯侯序》:“天佑人主而俾之,創製立政以開悠久之業。”
政治法律創製
孫中山所著三民主義云: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製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創製所指即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
近50年來,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人民年滿18歲即有投票權,即選舉權,同時擁有罷免權。但罷免權往往因各種因素制約而不能在多數國家和地區有效實施。比如台灣地區,創製在法理上由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共同研擬訂立,修改與廢除也依相同程式。但事實上後者迄今尚未見到實施記錄。歐美等國二戰後試行以公民投票(簡稱公投)方式決定製度和法規的確立與廢除,如美國有多個州自行推動以公投方式決定某項制度、法規的合法與非法,此應屬創製、複決範疇。
伊斯蘭法創製
先知穆罕默德生前和早期哈里發時代,伊斯蘭教法創製方興未艾,伊斯蘭多數法規制度均在那個時期形成完善。伍麥葉王朝之後,特別是阿拔斯王朝已降,王權政治取代民主公議制度,法律與制度的確立與廢除從人民的基本權利退化為統治者及利益集團的特權。依附於王權政治的宗教學者(歐萊瑪)和法官(穆夫提)從一己私利出發,宣稱伊斯蘭教法體系已臻完善,創製的大門從此可以關閉了。到了18世紀的奧斯曼帝國晚期,一群出自社會中下階層的伊斯蘭學者因不滿統治者上層人物的腐敗墮落和伊斯蘭信仰的異化,在提出“回歸《古蘭》”口號的基礎上重提教法創製問題。但200年過去了,伊斯蘭教法在實踐中仍奉行中世紀古老條款。這也是伊斯蘭文化失去活力、穆斯林世界至今無望擺脫被侮辱、被損害處境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