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州委、州紀委和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二)負責檢查並處理縣級黨政機關、黨的組織及縣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三)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縣黨風廉政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宣傳工作,對黨員、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黨風廉政勤政教育。
(四)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對全縣黨風廉政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全縣黨紀政紀有關方面的規定和制度。
(五)會同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有關部門、鄉(鎮)紀委、監察領導班子人選;考察提出部門和鄉(鎮)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紀檢監察幹部的考察、任免和報批;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承辦州紀委、州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