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指導全省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搶險救援工作和社會公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處理或直接偵辦全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指揮、指導、協調防範、打擊恐怖活
動。
負責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全省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負責全省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川居留、旅行的
有關管理工作。
負責全省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全省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
所、戒毒康復中心、安康醫院等管理工作。
指導全省公安警衛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對有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川的安全警衛工作。
組織實施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指導、規劃全省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擬訂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和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全省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
組織開展同省外公安機關、港澳台警方及外國內政警察機構的交往與業務合作。
統一領導全省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四川總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和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訓練和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人員編制
市公安局機關(部、委)公安專項編制為301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部主任1名;警令部主任、政委各1名(高配副縣級),後勤裝備部主任、政委各1名(高配副縣級);處長(主任)領導職數3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紀委副書記2名,警令部副主任3名,政治部副主任2名,後勤裝備部副主任3名;工會、計畫生育、共青團負責人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51名。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檔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