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發展以及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編制科技發展中、短期規劃、計畫。(二)研究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全縣科技發展重大布局、優先領域;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與決策。
(三)負責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管理,提高全縣科技創新能力。
(四)負責管理國家和省在我縣實施的星火計畫、火炬計畫、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重點新產品計畫和軟科學研究等科技計畫;負責制訂縣各項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縣級重大科研項目的攻關、技術開發、示範推廣工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指導各種科技示範推廣基地建設。
(五)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報工作;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六)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計畫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促進民營科技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學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科技評估等科技服務機構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七)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科技專項資金和科技發展基金。
(八)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負責有關科技外事審核工作。
(九)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參與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政策措施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負責科技信息、科技宣傳、科技統計工作;負責縣科技信息網路的管理工作;負責縣山區信息化工作;指導第三產業科技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縣直各部門和各鎮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法規、規章,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各項防震減災工作的實施;制定全縣防震減災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三)組織開展全縣地震監測工作,組織和管理民眾測震工作,提出地震趨勢意見和對策、建議;協助縣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預案、綜合防禦措施,檢查並監督及落實;負責向縣政府和上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速報震情、災情;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和制訂當地災區重建規劃。
(十四)管理全縣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協助市科技局管理縣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地震次生災害和防災工作;參與重要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評審;指導和監督全縣重大工程及重要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省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規和政策;擬訂地方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有關規章;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創新體系的建立;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六)負責專利執法和專利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和省科學技術廳、市科學技術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