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 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測繪工作規劃;參與縣重大整治項目的專題規劃的編制工作。制訂和修編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 監督檢查鎮級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 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協調、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五)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 負責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和公布;組織實施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用地位置,用地數量的審查、報批工作;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
(七) 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初審登記和轉讓預審登記的管理工作,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預審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預審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預審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
(八) 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保護地質環境。
(九) 制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負責縣內的測繪任務和測繪資料檔案、地圖編匯、出版的送審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 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交流。
(十一) 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局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重要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綜合調研、宣傳、保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車輛管理、外事、接待、基建等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和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黨群、人事、老幹部、工資管理和幹部統計工作。
(二) 計財股
負責國家和省、市、縣規定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規費的徵收和監督;負責編制和實施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含國土資源所)的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監督;組織直屬單位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負責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內部審計、收費管理和核算;負責對財政、稅務及有關單位的劃撥款的管理工作;協調與財稅部門和物價、審計部門的關係。
(三) 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編制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並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報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修編和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未利用土地的規劃開發利用、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分等定級與組織管理;負責對土地資源的調查、分析、評價;建立土地資源信息庫;參與重大土地資源整治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報、審查及擬訂耕地補充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及組織上報;實施農地用途管制。
(四) 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我縣非農建設用地各項管理工作,對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實施規範化、程式化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協調、監督全縣建設用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建設用地管理的行政規定;制訂建設項目用地的征地工作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協調、監督縣內征地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編制土地分等定級;負責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
(五) 地籍股(掛縣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工作,擬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證書年審工作;編制和實施地籍管理的技術規程,建立和管理地籍檔案資料;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六) 土地監察和政策法規股
負責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查處轄區國土資源各類違法和侵權案件;做好民眾來訪工作的登記、調查、處理、回報工作;協助司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及追究刑事責任;負責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起草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規範性檔案,並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行政案件的複議、聽證工作。
(七) 礦產資源管理股
擬訂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工作;負責採礦權登記、發證、變更、註銷的審批和採礦權轉讓的預審登記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核算、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參與礦產資源儲量綜合分析和保護論證工作;辦理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的初審業務,組織礦山企業的年檢工作;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八) 測繪與地質勘查股
實施測繪行業統計管理,審查外來測繪隊伍的資格和測繪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為各項用地提供各類土地面積、數據、圖件;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擬訂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規劃、計畫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地質勘查初審登記和探礦權轉讓預審登記有關工作,管理地質勘查成果;承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