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鞋類商品三包責任規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
一、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經營者承擔的鞋類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簡稱三包)責任和其也有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二、類商品生產者必須嚴格按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在產品包裝上未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及沒有產品合格證的“三無”鞋類商品後,在三包期內不論是否穿過,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退貨。
三、進口和出口轉內銷的鞋類商品,銷售者應另加中文廠名、廠址和產品合格證等。
四、類商品銷售必須一律實行信譽卡銷售辦法,做到一鞋一卡或票。凡售出的鞋類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和因此造成損失的,消費者憑信譽卡或購貨憑證,由銷售者負責三包,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包修要做好修理記錄。生產者對銷售者負責。
五、行三包的期限:皮鞋、價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為三個月;膠鞋、布鞋、童鞋、價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為一個月;其它鞋類商品參照執行。
商品三包期從售出之日起。三包期不含因質量問題維修所占用的時間,更換後的三包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凡在三包期內,鞋類商品出現質量問題,銷售者均要分別實行三包:
1、三包期內出現斷跟 、掉跟、天膠、開線、掉扣眼、壞拉鎖能夠修復的,銷售者應免費負責修復。一次修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周。否則應按消費者意見給予退換。
2、 在三包期內,斷底、斷幫、面料斷面、皮面脫層,或鞋面出現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問題的,銷售者應按消費者意見負責更換或退貨。
3、 高檔鞋(售價每雙300元以上)十日內出現本條第1項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按消費者意見更換或退貨。
4、 在三包期內修理兩次後,經消費者同意,銷售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價處理,按原銷售價的10%至30%退款給消費者。
5、 在三包期內經過兩次修理後仍然出現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按消費者意見負責更換或退貨。
6、 消者者購買的鞋類商品尺碼標號與實際尺碼大小不符或兩隻鞋大小不一,顏色不一、順腳等,銷售應予退換。
由於消費者挑選不當等原因造成不適用的,只要保持原樣,在購買後半個月內,銷售者應按消費者意見給予退換。
7、 根據市場變化,作價格變更銷售(削價、降價、讓利等)的鞋類商品也實行三包,因質量問題作價格變更的,應標明“處理品”。
8、 凡屬退貨的,價格下降時,應按原價格退款;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退款。
七、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三包範圍。
1、消費者購買鞋類商品無信譽卡或發票、購貨憑證的;
2、消費者穿用或保管不當而損壞的;
3、超過三包期限的;
4、銷售時已標明“處理品”的;
5、銷售者自行修理。
八、消費者購買鞋類商品受到損失與銷售者協商不能達成協定的,可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設訴、申訴。消費者經營者發生鞋類商品質量責憑爭議的,經商品質量檢驗部門檢驗鑑定後,按本規定解決。檢驗費由責任者負責。
九、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生產或銷售“三無”鞋類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根據情節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十、不按規定履行三包和賠償損失責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該商品一倍一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 不給信譽卡或購貨憑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據情節處以該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十二、 經營者的主管部門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關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十三、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黑經質聯字[1993]5號文《關於下發的通知同時廢止。省內其它有關鞋類的三包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