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擬訂黃石市地方環境保護相關規定、辦法,並監督實施;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級、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審核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實施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縣(市)區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
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及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振動)、固體廢物、電磁輻射、有毒化學品、放射性廢物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監督執行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大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全市化學品環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全市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計畫;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自然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環境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提出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研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本市環境科技成果和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受
市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各級、各單位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參與擬訂並實施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生態環境規劃和計畫。
(十五)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政務督查、環境信息發布、保密、信息、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歸口管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綜合整治、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環境污染事故和縣(市)區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二)政工科負責環保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組織、人事方面的規章與制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全市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務、工人技術等級評定的申報工作;指導全市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培訓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環保系統表彰工作。
(三)規劃與財務科負責環境保護方面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擬訂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規劃和財務等方面的規定製度;組織審核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向上爭取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與市財政性資金的安排及管理;報批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內部審計等管理考評工作;參與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的環境保護工作。
(四)法制科(行政審批服務科)組織擬訂環境保護地方規範性檔案和措施,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對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及各類案件的審核,監督指導環保執法工作;負責對外受理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可直接辦理的事項即時辦結,對需要由其他科室辦理的事項承擔綜合、協調、指導、督辦的責任。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組織編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建立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等環境信息發布;協調指導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等環境監測工作;組織擬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計畫;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相關項目管理工作;參與我市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六)環境影響評價科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規範性檔案和管理制度;負責規劃、政策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的除核與輻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後評價工作;協助做好市內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匯總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負責協調指導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
(七)污染防治科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城區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放射源和電磁輻射管理制度;負責協調指導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物質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和監督全市水環境質量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功能區劃;擬訂全市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