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水利局

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並監督實施。

所屬轄區

麻城市

主要職責

(二)統一管理全市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鄉鎮辦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三)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能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辦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全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規費、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組織編制全市水利建設規劃、水利中長期發展計畫、水利建設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審查和申報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和監督實施全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八)主管全市河道、水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河、庫的治理和開發,按分級負責原則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辦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全市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履行全市重點水庫和重點堤防建設的項目法人單位的職責。

(九)統一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規劃及申報、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河道采砂許可證制度及其砂石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

(十)主管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負責全市小水電建設和管理,擬定水電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中小河流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承擔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灌排區的行業管理,並組織大中型灌排區的建設及管理。

(十一)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二)負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對江河水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排澇抗旱調度。

(十三)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管理局屬單位的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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