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全縣公安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擬訂對策,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和報送重要信息,並提出處理建議。
(三)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四)監督承辦全縣公安機關執法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負責公安機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國家賠償工作和少年收容教養案件審批工作。
(五)負責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治安案件,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管理危險物品及其他特種行業;負責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群防組織開展治安防範工作;依法整治社會治安亂點。
(六)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承辦和指導本縣公民出入境、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華僑以及港澳台同胞的居留、旅行、就業等行政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公安外事工作。
(七)負責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協調、落實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各級政府落實《消防法》規定的各項措施。
(八)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依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許可權內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管理。
(九)監督、管理全縣公共安全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實施網路監控工作。
(十)防範、處理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查、打擊工作。
(十二)依法承擔執行刑罰工作。承擔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對來縣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部級領導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四)負責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偵辦全縣毒品案件;開展禁販、禁吸、禁種、禁製毒品工作,指導全縣毒品預防宣傳工作。
(十五)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六)擬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方案和措施;落實公安機關警務保障標準和制度。
(十七)領導和管理縣公安消防部隊建設,按規定對縣內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八)研究制定全縣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撫表彰的方案和具體措施;按規定承辦全縣公安機關管理機構編制、警銜、幹部人事等工作。
(十九)貫徹落實公安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督察人民警察在警務部署、重大社會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等,對突發事件、刑事、治安案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執勤等實行現場督察。按規定許可權實施監督,查處公安隊伍一般違紀案件,加強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執法勤務機構
指揮中心 |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出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 |
刑事偵查大隊(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 負責收集掌握分析全縣刑事犯罪、恐怖活動動態,並擬訂預防、打擊對策,指揮協調全縣刑偵、反恐怖工作。負責偵破刑事案件和需跨縣聯合偵查的重大案件;負責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負責對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追捕工作;負責對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人員的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禁毒工作,收集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並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參與對毒品案件的偵破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工作;負責毒品違法犯罪情報的收集、分析及毒品鑑定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毒品預防宣傳教育工作 |
交通管理大隊 | 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預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糾正交通違章,及時發現和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負責交通事故(案件)的現場勘查、案件偵查、事故調處;做好授權範圍內機動車輛的註冊登記和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境內交通警衛和非常情況下的交通管理任務;參與道路建設中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定和管理 |
治安管理大隊(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 | 負責指導全縣治安管理工作,指導、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負責和指導派出所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負責和協調派出所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及緊急治安事件的處置;依法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指導、監督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保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重點抓好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的安全防範和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對治安混亂地區進行治理;負責全縣內保單位的技術防範及技術指導、技術諮詢工作;負責承辦公安部規定的由治安部門偵辦的刑事案件。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及辦理《刑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涉及生態環境保護(除森林公安管轄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集中專項整治行動。負責受理、審核、審批本縣公民出國境工作,外國人進入本轄區的管理工作,承擔本縣公安外事工作。 在治安管理大隊(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下設食品藥品犯罪偵查中隊:主要負責縣內食品藥品犯罪的偵查工作。 |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 負責收集掌握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並擬訂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全縣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承辦由公安部規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 |
巡邏警察大隊 | 負責轄區內巡邏防控工作,嚴密社會面管控。抓捕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勸解、制止正在發生的民事糾紛;對正在肇事的精神病患者、酗酒者採取必要的約束措施。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現場,疏導民眾,維護治安秩序。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護秩序,搶救傷員和財物;參加處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幫助、救助遇到困難的民眾 |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 掌握影響全縣社會穩定、國內安全情報信息和動態,並擬訂對策;承辦公安機關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事)件以及涉及邪教犯罪案(事)件的偵查、控制、防範、處置工作;對邪教組織和非法刊物的活動,境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活動、以宗教為掩護的犯罪活動、民族分裂活動以及破壞活動等進行調查處理;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負責全縣反恐怖、反劫機情報信息、基礎防範工作;負責並組織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提供犯罪案件證據;負責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
綜合管理機構
政工監督室(督察大隊) | 負責指導全局黨建工作、隊伍的思想、企業文化和紀律作風建設;協助縣組織人事部門管理考核推薦縣公安局所、隊、室的領導幹部;承辦縣公安局管理許可權內的機構編制,公安人事、優撫表彰、警銜、宣傳、教育訓練、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全縣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擬訂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公安警務督察工作和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
紀檢監察室 | 負責公安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工作。配合縣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對本局的財務經費進行審計和財務監督。 3.法制室: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工作;負責本局辦理各類案件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管理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手續;負責辦理公安機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按照規定承辦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審批案件;負責開展內部執法監督,糾正執法違法行為和進行法律宣傳、培訓工作;負責處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人民民眾來訪,受理和解決公民對公安機關的控告申訴工作;辦理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做好案件的立案、督辦、查處、審核和報告等工作;開展信訪工作理論調研和信息交流活動;負責公安信訪業務規範化建設 |
警務保障室(辦公室) | 負責全縣公安業務經費、預算外經費的預算、決算;負責全局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負責財務、武器、裝備、被裝、水電、公房、公物、辦公用品管理、維護和衛生環境;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基礎建設、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公務接待的安排籌備工作;承擔全局性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的後勤保障等工作 |
監管機構
縣看守所(縣拘留所) | 根據《看守所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職責,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罪犯進行羈押、看守管理,確保監所安全;押送罪犯投送監獄;負責依法接收、管理、教育和處理公安機關送交的行政拘留人員;管理在押人員的生活、衛生,深挖違法犯罪線索。對行政拘留人員的管理教育、安全工作 |
派出機構
.城關派出所 | 崔木派出所 |
招賢派出所 | 兩亭派出所 |
以上參考資料來自:
人員編制
長1名、政委1名(按副縣級高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黨委副書記,正科級),紀委書記1名
領導信息
負責人:李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