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市直預算單位公務卡和現金使用管理辦法

《鹹寧市市直預算單位公務卡和現金使用管理辦法》是鹹寧市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方式改革,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而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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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寧市市直預算單位公務卡和現金使用管理辦法》是鹹寧市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方式改革,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而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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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方式改革,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根據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財政部有關財政國庫管理改革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撥款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預算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的,由預算單位所在代理銀行統一發放的,主要用於公務消費的銀聯“貸記卡”。

第四條 預算單位公務活動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加強現金管理。

第二章 公務卡管理

第五條 預算單位以下公務支出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培訓費、諮詢費、租賃費、郵電費、水費、電費、維修費等。

第六條 預算單位應為符合持卡條件的工作人員辦理公務卡,具體辦卡數量由預算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預算單位負責公務卡的開卡、報銷、銷卡,並與所在代理銀行做好公務卡的申辦及公務卡消費信息錄入工作。

第七條 預算單位應與代理銀行簽訂公務卡使用管理協定,明確規定單位、持卡人、發卡行三方的權利和責任。

第八條 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預算單位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不少於1萬元。

第九條 持有人使用公務卡進行公務消費,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後還款,並取得稅控機打票(含網路發票)和經本人簽名的公務卡簽購單(pos機小票)等有效財務報銷憑證,發票金額合併開具的,還應取得所購商品的明細清單。所在單位有事前審批要求的,應按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預算單位按規定對公務卡消費報銷業務嚴格審核,對符合公務卡結算範圍和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予以報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產生費用由持卡人個人承擔,不予報銷,單位不承擔私人消費行為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一)使用公務卡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

(二)事前未獲批准的消費支出;

(三)報銷費用與提供的報銷憑證、簽購單不符的;

(四)持卡人透支提取現金所產生的手續費、利息等;

(五)因持卡人個人保管不慎或遺失等原因,導致公務卡被盜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損失;

(六)其他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或超出標準的消費。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核實後確認可報銷的公務卡消費金額,按規定程式通過公務卡支付系統辦理報銷及還款手續。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因持卡人所在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等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由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後,預算單位原則上不再辦理公務借款。因公確需臨時借款的,經審批後,預算單位必須將借款劃入職工的公務卡,並按照公務卡消費的流程和期限辦理報銷手續或還款手續。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後,預算單位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經審批後,可以使用現金結算:

(一)臨時聘用人員(連續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勞務報酬(含課酬、專家評審費、稿費、諮詢費等);

(二)過路過橋費、停車費、計程車費等目前只能使用現金結算的公務支出;

(三)支付給個人的慰問費、小額(500元以下)子女醫藥費和其他撫恤救濟支出;

(四)救災、維穩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現金;

(五)不具備刷卡條件的500元以下的其他零星公務支出。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使用現金實行總額控制,年度提取現金不得超過當年基本支出預算的5%;提取大額現金實行報批制度,單日提取現金不得超過3萬元。確需提取超過上述規定現金的,須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未經市財政局核准,代理銀行不得違規為預算單位辦理現金提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內部的公務卡和現金管理制度。一級預算單位要對所屬單位公務卡和現金支出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代理銀行應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對賬單,並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對預算單位公務卡和現金使用實行動態監控,加強日常監督。

第十八條 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人行等部門對預算單位公務卡和現金管理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對其財務負責人和當事人等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拒絕辦理、使用公務卡;

(二)違規使用賬戶套取現金;

(三)坐收坐支現金;

(四)通過非法手段將單位資金轉入本單位個人賬戶及套取現金;

(五)虛列支出套取現金;

(六)其他違反規定使用現金。

第二十條 代理銀行及單位其他開戶銀行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公務卡管理職責、違規向預算單位辦理現金提取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調減政府性資金存款、撤銷財政專戶、取消代理銀行資格等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市本級其他有關公務卡和現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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