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煤炭行業和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制定全市煤炭行業和煤礦安全生產的相關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目標建議。
(二)擬訂全市煤炭工業發展和煤礦安全生產政策規定,參與制定煤炭生產開發規劃,依法對全市煤炭資源勘探、開發建設、生產安全、經營及深加工綜合利用監督管理。
(三)監督指導各區煤監部門和全市煤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檢查各區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和全市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組織實施煤礦質量標準化建設;負責提出全市煤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考核獎懲的建議。
(四)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規定的情況;監督檢查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負責全市煤礦“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組織貫徹國家和省政府關於煤礦瓦斯治理與利用的政策措施;保證煤礦瓦斯、束管、人蹤定位遠程監控系統有效運行,發揮煤礦安全信息指揮調度中心作用;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的安全費用提取和安全資金使用情況。
(六)負責煤礦生產能力和煤礦井下勞動定員管理;負責煤礦改擴建項目的初步核准、審查、驗收工作;初審報批礦井的關閉和報廢,關停違法開辦和經營的各類煤炭生產、經營企業。
(七)依法監督檢查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的煤炭經營活動,保證煤炭產量監控數據的準確可靠;依法查處無經營資格、偷漏稅費等違法經營行為;負責全市煤炭深加工企業的行業管理,對其生產、技術、供應和銷售等進行組織協調;研究提出全市煤炭產運需銜接的政策、措施和建議,協調煤炭供需平衡。
(八)負責全市煤炭行業培訓工作。組織煤礦管理人員參加有關的培訓和考核工作,審核、管理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負責全市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核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包括龍煤集團鶴礦分公司﹚;監督指導各區和煤礦的全員培訓和崗前培訓。
(九)負責全市煤炭行業技術進步工作。組織煤炭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引進、推廣與套用,指導煤炭企業開展科技攻關活動,指導煤炭行業開展科技成果鑑定。
(十)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煤炭行業綜合統計,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發布,匯集和分析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動態和安全生產調度信息。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沈鶴濱
內設機構
一、機關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全局會議組織、文電管理、信訪信息、文密檔案等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車輛管理、聯絡接待等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全局工作目標管理;負責局內檔案的起草和局內檔案審核工作;負責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機關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黨員教育、黨員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負責全局中層幹部考核、選拔、任用、管理及考評測評工作;負責幹部檔案管理及幹部培訓工作;負責黨建、宣傳、統戰、工會、婦聯、信訪穩定及計畫生育、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負責監督、指導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組織培訓及執法證年檢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慢性病的申報、報銷及特困職工救助工作;負責誠信建設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局的通用目標推進落實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
﹙三﹚市場管理科
負責煤炭經營監督管理,依法整頓煤炭市場經營秩序;審核管理煤炭經營資格證;負責全市煤炭經營企業結構調整與布局規劃,監督指導煤炭經營企業經營活動;負責全市煤炭生產、銷售數量的統計工作。
﹙四﹚規劃發展科
負責全市煤礦改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和審核工作,負責煤礦改擴建工程質量的監督;負責全市煤礦資源整合和煤礦關閉工作;負責煤炭生產企業集團化生產經建設設的推進工作;參與制定全市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貫徹實施國家煤炭行業和煤炭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組織煤炭行業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開展科技攻關活動。
﹙五﹚生產技術科
負責組織貫徹國家有關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規範和標準,並制定有關實施細則;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煤礦生產能力和井下勞動能力定員管理,指導區煤管局和煤礦的技術管理,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與審批;指導煤礦推廣新技術、新工藝,組織開展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鑑定驗收。
﹙六﹚安全監管科
負責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工作定期考評,監督檢查各級監管人員、駐礦特派員的配備和工作情況;負責推進煤礦質量標準化建設,承擔初評和呈報工作;負責指導煤礦建立安全長效機制,檢查和考核安全生產目標的落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大檢查活動,安排部署階段性工作任務;參與煤礦事故調查、事故搶險救援指揮及分析處理工作;負責煤礦傷亡事故統計,綜合、統計、分析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掌握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發布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綜合、協調煤礦安全工作。
﹙七﹚安全費用管理科
負責全市地方煤礦維簡費、安全費提取、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局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八﹚培訓科
負責組織煤礦管理人員參加有關的培訓和考核工作,審核、管理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負責全市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核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監督指導各區和煤礦的全員培訓和崗前培訓工作。
﹙九﹚監察室
負責本局紀委、監察工作;負責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監督落實;負責全局各項工作目標任務推進情況的督查督辦;負責全局行風建設和組織開展效能建設;負責幹部職工勞動紀律的監督管理。
﹙十﹚通風科
負責煤礦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級鑑定工作;負責組織煤礦開展瓦斯治理示範礦、示範區的建設,傳達貫徹國家、省市的專項工作部署,研究制定 “一通三防”工作的相關政策和法規,督辦落實綜合上報工作落實情況。
﹙十一﹚人事科
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工資核定與調整、機構人員編制管理、人員調動手續辦理,職稱審核評定,公務員及事業單位人員培訓、年度考核及優秀人員申報審批,養老保險及職工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
﹙十二﹚督察組
負責監督檢查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監察大隊對煤礦安全重大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配合通風科開展工作;及時準確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二、所屬單位
﹙一﹚監察大隊
1、負責對各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2、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和規定情況定期開展專項檢查;
3、監督煤礦企業、綜合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制定日常監督檢查執法計畫,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跟蹤整改;
5、參與市政府統一組織的停工、停產煤礦復產驗收工作;
6、對各區管轄的煤礦日常監管工作負監督指導責任;
﹙二﹚培訓中心
1、負責全市地方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2、不斷完善教學設施、改善辦學條件,保證國家和省規定的三級辦學標準不降低。
3、加強教學管理,規範教學模式,健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師資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
﹙三﹚煤礦安全監控檢測中心
一、負責轄區內地方煤礦從事所授權的生產安全儀器、設備的檢定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地方煤礦從事所授權的生產安全儀器、設備的檢測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