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高郵市稅務局是高郵市國家稅務局、高郵市地方稅務局合併組建並掛牌。 高郵市國家稅務局是負責本市各項國家稅收收入計畫的編制、分配和考核工作,組織各項國家稅收收入。

主要職責

【高郵市國家稅務局職能配置】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

(三)、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省、市局各項稅收征管規章制度,積極推進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國家稅收執法職能。

(四)、負責本市國稅系統徵收的各項稅種的徵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負責地方政府委託徵收的各項地方稅、基金和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進出口稅收和涉外稅收的管理工作。

(六)、監督檢查納稅人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情況,嚴肅查處偷騙稅。

(七)、負責本市國稅系統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加強稅收法制建設。

(八)、監督檢查本市各級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情況。

(九)、管理本市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

(十)、負責本市國稅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

(十一)、負責本市國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稅系統稅收會計、統計工作,負責經費財務、基本建設、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審計工作。

(十三)、負責本市國稅系統稅收信息化、現代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四)、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開展稅收諮詢。圍繞本地區經濟工作,發揮稅收調控和監督職能,為發展市場經濟和社會事業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國家稅務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稅制度

【江蘇省國稅系統文明辦稅“八公開”制度】

第一條

★:公開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納稅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

(二)保密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三)減稅、免稅、退稅的申請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四)陳述、申辯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五)複議、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六)控告、檢舉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七)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二、納稅人的義務

(一)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

(二)扣繳義務人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

(四)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

(五)依法設定帳簿、進行核算並保管帳簿和有關資料的義務。

(六)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七)按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的義務。

(八)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九)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義務。

(十)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第二條

★: 公開稅收政策法規

建立健全稅法公告制度,使納稅人及時了解最新出台的稅收政策法規信息。利用辦稅服務廳、國稅網站、稅收熱線電話等載體,及時公開各項政策法規。利用企業辦稅人員例會制度、納稅輔導制度等,為納稅人全面掌握稅收相關政策法規提供服務。

第三條

★:公開管理服務工作規範

一、基層分局要按照征管法和“一窗式”服務規範的要求,把與納稅人辦稅直接相聯繫的管理服務工作規範、辦稅指南、辦稅程式公開。根據工作職能需要合理設定辦稅視窗,並有明顯的標誌和標識,同時公布各視窗的職能。

二、公開管理服務的具體內容和程式

(一)公開國稅機關負責征管的稅種。

(二)公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和各主要環節的辦稅手續。主要有: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發票領購繳銷、審批稅務文書,以及稅務行政許可、一般納稅人認定、核定個體工商戶定額等程式和手續。

(三)要在徵收服務廳的顯著位置公布應接受納稅人監督執行的管理制度和規範。諸如稅務人員行為規範、文明用語、廉政規定、服務承諾制等,要公開辦稅人員的照片、姓名、職務、工號,便於納稅人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電子觸控螢幕等媒介詳細公布上述內容。

三、徵收服務廳的硬體設施上,要儘可能為納稅人提供方便。要配有必要的辦稅用品、設施。服務廳工作人員工作時必須著裝、掛牌,相應工作崗位要設定工作牌號。要堅持和完善首問責任制、值班長制度、一次投訴查實待崗制度等規定,及時受理和協調解決納稅人提出的各種問題。

第四條

★:公開稽查工作規範

(一)稽查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二)實施檢查中,需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有關帳簿、憑證、報表等資料調至國稅局檢查的,須經縣級以上國稅局(分局)局長批准,同時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省轄市以上國稅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三)稅務違章違法案件檢查結束後,根據實際情況製作和簽發《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知有關納稅人,並註明處理或處罰原因、依據、處罰金額以及納稅人能享有的聽證、複議和訴訟等權利。

(四)各級國稅機關必須控制稅務檢查的次數,對同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兩次(舉報協查案件查處除外)。

第五條

★:公開稅務處罰標準

基層分局要根據各自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公開稅務違法違章處罰標準。具體公開項目:

(一)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二)發票管理違法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三)納稅申報違法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四)稅款繳納違法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五)偷、騙、抗稅行為處罰標準。

第六條

★:公開辦稅結果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結果公開。

(二)個體工商戶的徵收定額公開。基層分局應在調整和核定個體工商戶徵收定額後及時按戶公布定額結果。

(三)稅收違法違章處罰結果公開。國稅機關對具有典型性,影響較大的涉稅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罰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向納稅人公開,以接受納稅人的監督。

(四)稅務行政許可結果公開。

第七條

★:公開社會監督渠道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從實際出發,確定本單位受理納稅人投訴的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對納稅人的投訴和監督舉報,應做好保密工作。要在縣、區分局和徵收服務廳設定意見簿和舉報箱,並定期收集整理。

(二)要建立《納稅人投訴或舉報登記簿》,對納稅人的投訴和舉報進行認真登記並及時組織查處。

(三)建立“受理投訴、舉報全程負責制”。對已受理的投訴或舉報要落實到人,實行全程負責制,保證納稅人的投訴或舉報認真落實,對納稅人需要反饋意見的要認真給予答覆。

(四)進一步發揮行風特邀監察員、義務監督員的作用,接受社會的全方位監督。

第八條

★:公開責任追究

各級國稅機關要根據文明辦稅“八公開”的規定,制定國稅幹部違反規定的責任追究標準和處理辦法,並向納稅人公布。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及處理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以取信於民。

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目標管理考核的考核內容。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

劉正群, 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

徐攀泰:分管辦公室、人事教育科、監察室、黨務和工青婦工作。

李躍明:分管收入核算科、政策法規科、外稅工作。

秦國寶:分管徵收管理科、信息中心、稽查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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